广东省佛山市36岁的女法官黄学军,被人们誉为“和谐法官”。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委在广州联合召开表彰会,分别授予黄学军“全国模范法官”和“人民的好法官”称号。
从8万到24万
2005年9月的一天,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摆上了黄学军的案头。 广西藤县下黎村青年陈某,在佛山某区打工时遭遇车祸身亡。一审法院按照陈某系农村户口的标准,判决死亡赔偿金8万多元,仅为佛山市城市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1/3。巨大的赔偿反差让黄学军陷入沉思。佛山有300多万外来农民工,怎样保障他们的权益?她感到肩上的担子沉沉的。
黄学军翻开有关资料,2004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提出了“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而且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均收入不一定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有的甚至高于城镇居民收入。黄学军在陈某的暂住证、就业证和工资收入等证明上发现:陈某发生事故时已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黄学军依法改判陈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拿到24万多元赔偿金判决书,陈某父母和21位乡亲联名给法院写来感谢信。一位律师在给佛山市人大常委会的信中说:“这一纸判决,纠正了对农民工的歧视!”
不让正义“晚点”
黄学军深知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时间就是生命,迟来的公正也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不公正。面对着每年两位数的案件增幅,黄学军在审判岗位上实现了一次次的自我征服与跨越:身为副庭长,平均4个工作日就要结案3件、审批案件5件,连续10年无一案件超审限。
200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一起工伤事故上诉案件由黄学军主审开庭,工人黄某在顺德某印刷厂工作时,手被机器烫伤,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判决厂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厂方则提出了伤者黄某申请仲裁早已超过时效,要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第二天,黄学军法官带领书记员来到了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厂方的辩驳站不住脚。结果,案件在开庭后一月之内就判决了。当事人黄某拿到赔偿金,他的手得到了及时治疗。
丢在法庭的3岁女孩
一个细雨蒙蒙的冬日,黄学军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带着3岁的女儿到庭,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争执激烈。庭审结束,夫妇俩赌气把小女孩丢下就走。见不到父母的孩子大哭“我要妈妈!我要爸爸……”
黄学军买来零食和玩具安置好小女孩,就和书记员一起冒着风雨寻找她的父母。由于男女双方都是外地来佛山打工的,诉状中记载的住址不详,黄学军和书记员从中午12点一直找到晚上8点多,挨家挨户地问,才找到他们的住处,可只有男方在家。黄学军以一个同龄人的身份劝说他,先从身边的案例谈起,再让他回忆美好的从前,谈男女平等、谈孩子的明天……最后男方说:“法官,孩子在哪儿?天亮了我们就一起去找她妈!”当黄学军把孩子交给他时,已是凌晨两点。第二天,夫妻俩就来撤诉了。
这样的事情,是黄学军的法官生涯中许许多多案件中的一个。她说:“只要你用心为群众办好每一件事,群众就会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