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小混混纠集在一起
颜成果,广西陆川县人。高中毕业后他不安心在家通过勤劳致富, 一心想到外面“闯世界”。
2001年上半年,颜成果来到桂林,开始还打过几天工,可是吃不了苦,就动脑筋“另谋出路”搞起骗人钱财勾当。 2001年7月,颜成果因犯诈骗罪被象山区人民法院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按理说颜成果跌了一个“小跟斗”,应该总结教训,但他并不这么想,反而认为是因运气不好才挨的。”
于是,2005年下半年,他纠集过去的死党阳崔弟,准备大搞一番。
阳崔弟,桂林市临桂县人,小学毕业就常到桂林市混,与颜成果纠集在一起。2001年7月,阳崔弟与颜成果一同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颜成果、阳崔弟再次相聚,甚为高兴,决定搞大些、更巧妙些。为获成功,二人还想多找几个人做帮手。于是,他们又找到临桂县的阳应喜、“阿青”(在逃)、蒙某某(在逃)。
五个小混混在一起,十分兴奋:“这下队伍壮大了,搞什么都保险!”
演“双簧”初尝“战果”
2005年12月23日上午,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一伙合谋:“现在社会上流传一种蛇毒做药很值钱,药用价值高,我们可用‘脉通药’来冒充蛇毒素,很多人都想从中转手倒卖吃差价。我们谎称是来向别人收购蛇毒,每粒蛇毒价格是230元人民币。然后一些人到附近假装成买主,事先等候在此,假装要买,一唱一和让旁边的人上当来买。”
最后有人提议:“我们到七星花园门口去下套子,那里来往的人较多,住的有钱人也多。”
当天10时许,颜成果(扮蛇场韦老板的内弟阿明)、阳崔弟(扮供电局张科长)、阳应喜(扮开摩的)伙同“阿青”(扮海南女老板)窜到七星花园门口。
“阿青”冒充购买蛇毒的买主,阳应喜驾驶一辆摩托车搭“阿青”行驶至目标杨某面前。
“阿青”假装向杨某打听:“大姐!请问你知道绿色食品公司卖蛇酒的韦老板吗?”杨某说不知道。
阳崔弟就走上前去,说认识韦老板。“阿青”叫阳崔弟、杨某两人带路,并说给100元茶水费给他们,杨某答应了。阳崔弟搭上杨某,阳应喜搭“阿青”往桂林市柘木镇那边走。
当阳崔弟、阳应喜、杨某等一起来到路边一片楼房边时,见到早已在此的颜成果。
阳崔弟问颜成果:“阿明,你姐夫韦家华在家吗?海南的女老板来要蛇毒。”
颜成果哄说:“张科长,我姐夫到武汉出差了。”
杨某见此,将情况告诉“阿青”。“阿青”假腥腥讲:“我晚6点钟要飞回海南,想向老板韦家华要3000千粒蛇毒,人不在怎么办?我出230元一粒,买3000粒。”
颜成果假装打电话问其“姐夫韦老板”,说有人要,230元一粒,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粒药。
颜成果故意偷偷对阳崔弟、杨某说:“我姐夫说要买就买一整合。外地人我不相信,你们要优惠每粒200元吧,一合有400粒要8万元人民币。”阳崔弟诱导杨某一起买。杨某动了心说:“我只有2万元。”阳崔弟假装说剩下的本钱他出。而“阿青”在另一边故意说230元一粒马上收购。
杨某见有差价可赚,和“张科长”(阳崔弟)走路时,又听“张科长”说:“阿明讲蛇毒200元一粒,我们把蛇毒买下来转卖给海南的女老板,3000粒我们可以赚9万元,每人分45000元。”杨某见有钱赚,就放心同意了,并要“张科长”(阳崔弟)与“阿明”商量一下,自己回家取钱。
“张科长”讲自己可以拿6万元,诱导杨某拿2万元合伙赚这笔“外块”。
杨某返回家拿存折取钱,将20000元人民币交给颜成果,颜成果拿到钱后谎称与阳崔弟去取货,即趁机逃跑。
这边杨某还傻傻地等他们去把蛇毒拿来, 谁知一去不见踪影。
四人作案后,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双簧”演砸了 “演员”被判刑
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第一次得手后,欣喜若狂准备搞几单更大的。
一个多星期后,颜成果骑一辆摩托车在临桂县城榕山路物色诈骗对象。见到中年妇女邓某,颜成果假装问一个不存在的养殖场,阳崔弟就跟上去,假装说知道这个养殖场在什么地方。后他们带邓某到临桂县医院旁,阳应喜走出来,假装是养殖场老板的亲戚。阳崔弟故意跟邓某讲:广东老板收购蛇毒230元一粒,我们一起合伙凑钱买下来,再转给广东老板,从中可以赚得9千元差价平分。几人配合一唱一合,把邓某听得心痒痒的:“这差价吃得好噢!”
邓某讲她身上只有几千元,银行里还有一些,阳崔弟就和她讲:“剩下的本钱我来想办法。”阳崔弟就给电话号码给她,取好钱和他联系,大约一个小时后,邓某打阳崔弟的电话讲她凑了6500元,在临桂县大圆盘等。
阳崔弟见鱼儿上勾,忙开摩托车去接。到临桂县医院那里,阳应喜装成卖蛇毒的出来,说:“给一个人和我进去拿药,另外一个人在外面等就行了。”阳崔弟就喊邓某把她身上的6500元给他,阳崔弟和阳应喜假装去拿药,随后逃之夭夭。
2006年1月4日9时许,颜成果等三人伙同“阿青”、蒙某某(在逃)窜到桂林市火车南站附近,采取上述卖买蛇毒吃差价的手段,在桂林市中山南路邮政储蓄所附近骗走被害人张桂冬人民币30000元。
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后,1月10日,雁山刑侦大队民警在七星区穿山街道办江东村将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抓获。经审讯,三人供述了合伙诈骗的犯罪事实。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主动通过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56500元交至法院。
6月7日,象山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认为:被告人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达565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56500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不服,上诉提出量刑偏重,要求判处缓刑。
年8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被告人颜成果、阳崔弟、阳应喜先后结伙伙同“阿青”、蒙某某(在逃)诈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6500元的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