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之)持续2年,中国标的最大的商标侵权索赔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前日对“长城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宣判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胜诉。
高院的判罚认为,嘉裕公司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由原审判决的15527479元赔偿改为10614090元。
嘉裕公司被判停用商标
记者从双方律师处获知,高院做出的终审为: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千多万元。
对于该宣判结果,嘉裕公司的代理律师甄庆贵有不同的看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商标法》,“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长城的商标从音、形、义三个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构成对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次,根据最高院对于侵权的司法解释,无论从两个商标的整体性,还是主要部分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但最高院在这次判罚中把两个商标的要素都包含有长城图案,则认为主要部分是相似的。
最终赔偿1千多万
对于最终判决的赔偿1千多万,甄庆贵律师认为更是非常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中粮集团2004年9月起诉嘉裕公司,按照该司法解释,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只计算2年的销售收入,但在这次判决中,却计算了4年的销售收入,将嘉裕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的500吨销售收入也计算进去了。”甄庆贵律师说。
“在这次审判过程中,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最高院意识到侵权时间是之前的判罚存在问题,并因为召集双方律师非公开地听取了意见。但正式的判决依然认定为4年的侵权期,明显是和最高院自己的司法解释相违背的。”甄庆贵律师说。
尽管如此,最终判定赔偿金仅为1千多万元,大大低于1亿元标的。甄庆贵律师认为在减少经济损失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