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今年6月,江苏某航空公司8名飞行员因跳槽遭到天价索赔,6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8名飞行员给付航空公司107万元至186万元不等的赔偿。据悉,除该案外,从2004年至2006年,我国发生的类似案件还有5起。 8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作主办的“飞行员辞职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本报8月25日四版曾作报道)。与会者就飞行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赔偿数额标准的制定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飞行员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为什么要限制飞行员跳槽?有的与会者认为,飞行员是国家出资培养的,被分配到国有航空公司工作,如果允许他们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等于是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培养一个飞行员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是培养普通劳动者无法比拟的,通常要耗时多年,花费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飞行员是稀缺人才,不能将他们视为普通劳动者,因此,不能认定他们与航空公司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也不能适用劳动法。“飞行员当然有权辞职。”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认为,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民航市场的开放,民营航空公司不断涌现,而飞行员也不再靠国家分配工作。“在民航业开始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今天,飞行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当然就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飞行员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应该得到允许。”在世界各国的劳动法里,均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要理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目前正在审议中,根据草案规定,除有特殊服务期约定或商业秘密保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其目的旨在通过该规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黎建飞充满信心地说:“如果草案得以通过,相信飞行员辞职的法律问题终将获得解决。”
赔偿标准引发争议
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去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接收飞行员的“新东家”必须“买单”。从目前法院判决看,飞行员的赔偿数额多半在100万元以上。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民营航空公司往往遭遇远远高出法院判决的索赔金额。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说,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应该有标准,但这个标准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制定,而应该由航空业自己确定,毕竟这是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不宜管得太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