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没说实话中介应退定金
“深圳特区消法实施办法”拟新增若干条款,涉及购房、预付款消费等方面
晶报讯(记者王鹂鸣)食客停在酒楼免费停车场的车丢失,酒楼要不要担责?“《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建议稿”明确规定了要担责!市消委会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了起草修订建议稿的情况,拟对洗染、预付款消费、邮购及房地产定金等方面作出更详细规定,并增加了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召回制度等。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颁布于1996年12月26日,曾是国内消费维权立法领域的先进典范。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实施办法”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修订“实施办法”工作迫在眉睫。
随着消费问题日趋复杂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往往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有关部门联手处理。在此次修改建议稿中,将“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工作报告”写入条款中,争取使之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市消委会还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可以是非深圳户籍人口,但要求在深居住两年以上,热心公益事业,愿意无偿为消费者服务,年龄要求在18岁到65岁之间。有意向的市民,可以登录深圳市消委会网站www.sz315.org报名,也可致电83561629、83561173咨询。
建议稿解读
虚假售房要退定金
案例:王先生夫妇欲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莲花北村富莲大厦的一套二手房,交了5000元“诚意金”后,中介公司却突然以“业主正在与妻子打离婚官司,房屋产权尚未确定”为由,拖延3个月迟迟不为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遂要求退还“诚意金”,被中介公司拒绝。
消委会说法: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定房后由于消费者自己的原因而后悔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而丧失定金;由于中介公司、业主的原因而后悔的,中介公司、业主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
但是也有很多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情况,那就是中介公司或业主没有充分告知消费者有关交易标的、交易条件的全部真实内容和情况,也有的是故意不充分告知这些情况,同时由于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在签定金合同、交付定金之前充分了解有关交易条件、交易标的的情况。为此,消委会在本次修改建议稿中,在定金交付的程序上增加了中介公司、业主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作为适用定金法则的补充,这意味着中介公司、业主若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须将定金退还消费者。
停用年卡应退余额
案例:消费者余小姐在某知名健身会办了一张年卡,使用半年后,因为工作调动要离开深圳,无法继续在该健身会健身,但是健身会拒绝余小姐的退卡要求,并建议其自行转卖给他人。
消委会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仅对以预付款形式进行消费时,经营者违约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时应当如何处理。市消委会认为,《消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预付款消费形式实际是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的一种形式,具体什么时候消费,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再接受服务,这个不选择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由于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按照前期已经接受商品或服务的零售市场价以外的余额。以此体现公平。另外经营者单方面声明不退余款的解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免费服务也要担责
案例:消费者孙先生去南山区某酒楼吃饭,将车停在该酒楼的免费停车场,吃罢饭出来后,发现右车门被严重擦碰并挤压变形。但是酒楼拒绝对孙先生做出赔偿,理由是该酒楼并未就停车收费,属于免费服务,故不担责。
消委会说法: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折价商品等,其实质仍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具有经营性质,应该适用《消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民事责任不可免。但不同情况应有所区别,例如,对事前已经声明的瑕疵商品,消费者不可就已声明的瑕疵问题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现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对奖品、折价商品、瑕疵商品等的产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消委会在此次起草修法建议稿中将加入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