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庭审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虽然参与了赌博,但没有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因此,不应该受到行事处罚!”昨日,蒙自县人民法院接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对这起特大赌博窝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四名被告的6名辩护律师几乎是异口同声,提出以上观点。
究竟是什么让这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出现如此“意外”?
发迹的假释人员:赌场打工,赢了180万
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查明,曾参与赌博的人员不下近百,但出于取证困难等方面的原因,本案中最终被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只有郑春云、魏松树、唐小A(此字须造,上面一个大小的大,下面是一个“面”字)以及陈建喜。 这个被例为第三被告的唐小A是何许人也?
现年43岁的唐此番已经是“二进宫”了。此人小学读完后就一直赋闲在家,无所事事。后来,试图靠贩卖毒品发财的他郎当入狱。2001年10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9月,获得假释,暂时恢复了自由。由于找不到工作,在一段时间的彷徨后,他听说虎城宾馆的“生意很好”,就找到刚接手宾馆不久的郑春云,于是,便成为了郑赌场中的一名马仔。
审理中,唐小A交代:自己刚进去时工资2000,只是帮赌博的那些人发发牌、倒倒水之类的,赢家一高兴,通常都会很大方地给他一些小费。很快,他就积攒了两三万。有了这个本钱,他就亲自下场去参与赌博了,没想到手气超好,一两个月期间就赢了180万,实际拿到了140万。他用这些钱购买了一部本田轿车、在老家泸西买了一栋别墅,还偿还了家里40多万的债务和贷款。另外还有几十万,在案发后出逃过程中,几乎被挥霍得一干二净。
最为在赌场中发迹起来的一名小头目,他“理直气壮”地辩解说:自己仅仅只是一个打工仔,当然参与了赌博,但绝对不可能参与了开设赌场。
公诉人指控:赌博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蒙自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在2004年12月 至2006年1月期间,郑春云、魏松树、以及陈建喜等三人陆续分别或伙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郑获得100多万,魏获得70多万,陈则获得10余万,但涉及到的赌资至少在两千万以上,金额可谓特别巨大,四人行为都已经构成了赌博罪。
除去这条罪名,公诉人还指控第一被告郑春云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06年1月22日深夜,郑春云在虎城宾馆被抓获时,民警从其黑色宝马车上缴获一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六四式防针刚珠手枪,随即,又在其办公室搜出钢珠子弹2300发。
郑的代理人针对这项罪名提出强烈质疑:“搜查时,民警没有出试搜查证,程序上违法。更加重要的则是,关于这只枪及子弹的两份鉴定报告相互矛盾,相关数据也完全无法统一,因此,这项指控无法成立。”
“郑春云曾提着这把枪到处追我。”庭后,陈建喜告诉记者:被指控持枪那天的前段时间,郑曾多次对其进行威胁,还曾向天开过一枪,这正是让他感到“危险”并促使其自首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对于这个说法,郑的代理人也坚决地进行了否认。
反反复复“记不清了”,被告似乎有恃无恐?
显然,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证据中,很大一部分都指向被例为第一被告的郑春云,认为他是开设赌场的“大老板”。但郑在回答提问时,时不时都流露出一脸“迷茫”,面对“你在宾馆赌场里起个什么作用”、“赌场管理人员还有哪些”、“你的钢珠子弹一共有多少”等诸多问题,他都一律答以“我记不清了”,看上去似乎相当“无辜”,同时又显得有点语无伦次。“我以前只是个挖煤的……一年的收入啊,有个七八百万吧。这个赌场,我只是占着一点点股份而已……”
公诉人立即“善意”提醒道:“你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交代了许多,现在怎么反倒都记不清了?”闻言,郑春云继续保持一脸“无辜”。
与这种态度相对应的是,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几名参与赌博和涉嫌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即将到来的法律制裁,似乎都有那么一点“不屑一顾”的味道。其中,郑春云的表现就非常典型。
他在接受专案组民警审讯曾这样说道:“我就是参加了几次赌博而已,没有犯多大的错,要处理我,我心服口服,我也不会说你们是抓错了我。但不管多严重,赌博也就是判三年而已,反正我又没有杀过人。”
辩护人异口同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法庭上,四名被告聘请的共6名辩护律师几乎都是异口同声,他们反驳称:几被告确实都参于了赌博,但是要指控其同时还实施了开设赌场和抽头牟利的行为,那就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
陈建喜的辩护人刘胡乐律师提出:指控陈建喜根据其在赌场中的股份,分了抽头的10万,这属于典型的“言之有理,查无实据”。“请公诉人拿出证据来说明,几被告在赌场中是怎么合股的,总投资是多少,他们各自占有百分之几的股份,董事长又是谁?陈建喜是在具体的哪一天、在什么地点拿了那所谓的10万元抽头?现在已经有证据现实,这个钱实际上是交给了陈的司机,那么,证明司机确实转交给了陈建喜的证据又在哪里呢?因此,我的观点是,陈建喜根本就不曾参与开设赌场,也不曾参与过从中牟利,他只是一个参加赌博并输掉了好几百万的一个赌客。另外,陈在本案中是自首,并且,检举了其他赌博者,属于重大立功情节。综合以上情况,本辩护人认为:对陈建喜有关采用从轻或免于行事处罚的处理。”
针对刘胡乐发言,公诉人随即又反击认为:赌场的投资其实非常小,无非就是一副麻将、一个筛子及几副桌椅而已,因此,具体的投资股份很难加以明晰。至于所谓的立功情节,只有检举的是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些案件的案情,才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并由此获得从轻。
“既然赌场的投资就是一个筛子的问题,那么,谁都可以投资了?既然这样,请再加以明确,这个筛子和这副麻将里面,陈建喜占有多少的‘股份’?这个问题如果说不清楚,当然就没法说他真是那个赌场的‘股东’。至于公诉人所说的不管重大,那么请问:这起特大赌博案是省公安厅挂牌督办,云南人都知道,这还不叫重大,什么才叫重大啊?”
昨日早上9时至下午16时,在经过近7小时不间断的审理喉,蒙自县人民法院本案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在报审判委员会之后,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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