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陈晓 报道
市民周某仅仅是一家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代销的药品被退货,损失为何要自己承担。近日,浦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01年,周某应聘到浦口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医药公司也给他签发授权委托书。 2003年,周某代表公司与四川省新特药分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书。根据公司规定,出货前需要先行垫付相应金额货款,周某一次性向医药公司支付人民币48000元。
去年,四川公司拖欠货款,周某得知,对方已经停业了,未售出的药品也被退回了。得知这一情况后,周某当即找到自己公司,要求退还垫付款,却遭到了拒绝。公司认为,药品行业有自己的行规。这其实是一种代销制度,销售代表实际是先以个人名义买下,再销售给对方公司。周某要求返还垫付款,没有事实依据。
浦口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双方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退货纠纷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原告承担。医药公司向销售代表收取保证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法院判决医药公司返还原告周某保证金44581.2元。
据介绍,代销是目前医药公司常用的方法,其实是试图利用委托代理的法定形式,达成其药品销售的非法目的。因为我国法规是严格禁止个人从事医药经销业务的。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只依法认定了双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从司法的角度封杀了医药公司试图利用委托代理形式行非法销售之路。(14版《舆情》)
(编辑 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