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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主到业委会:利益代言零障碍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9 2:29:49 ·来源:新京报
访谈动机
最近,北京美丽园小区聚集了众多关注目光。从业委会打赢物业纠纷官司,到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导致政府部门介入,并同时引发部分居民、业主对业委会的不满。在纷纷扰扰的事态变幻之中,业委会一再被置于多方矛盾的漩涡之中。这是一次考察当下业主维权生态的标本。为此,我们对话了美丽园业委会当事人和相关维权专业人士,以求既能获得最为鲜活的细节感言,又能相对宏观地思考整个事件的意义。
本报时事 访谈员 赵继成 北京报道
舒可心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和谐社区发展中心CEO
杜平
美丽园业委会副主任、律师
美丽园事件是好事:社区自治得到锻炼
我国缺少共有财产研究专家,公民又缺少自治能力,缺乏自救能力。所以,对全国来讲,美丽园事件是个好事,毕竟说明社区自治正逐步走向成熟
新京报:美丽园业委会代表业主打赢了官司,而现在因为物业公司的突然撤离,一部分业主对业委会产生不满,甚至有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业委会是否承受着过重的压力?
杜平
:这种压力,业委会应当能够承受。但是不是应该把压力施加到业委会身上,或者说是不是应该把美丽园目前的局面归咎于业委会,我倒认为不应该这样。因为造成今天局面的直接原因是物业公司的违规撤离,并且故意断水、断电、断电梯,所以物业公司应该是责任人。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是长期积累而成的,矛盾不是业委会造成的。
舒可心
:业委会成为矛盾的焦点很正常。做事的永远是被人骂的。业委会应该承受这些压力,眼下只是还不习惯承受而已。
这种局面发生在美丽园可能是偶然的,但又是必然。
随着我国房地产体制改革,出现了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但我国缺少共有财产研究专家,公民又缺少自治能力,缺乏自救能力。所以,对全国来讲,美丽园事件是个好事,毕竟说明社区自治正逐步走向成熟。
新京报:少数人可能觉得不公平,他们可能当初就坚决反对诉讼,但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最后还是起诉了。出现今天的局面,这部分人可能会说,我们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要不要保护?
舒可心
:民主是什么?我们的前辈发现,只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时候,会导致一种社会现象,就是多数人暴政。所以现代民主有另外一个概念,就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比如要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小区里面也是这样,当少数人的利益被侵害的时候,谁来维护?法律来维护,外部组织来维护。
但你自己要主张,比如选举程序有问题,或者不让你投票等侵犯少数人权利的问题,都需要被侵权人自己主张。
如果没有侵害你权利情况下的法定多数人的决议,少数人就必须服从,这是常识,是价值观,是生活方式,也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你自己不同意就可以不做,那这是皇权思想———我想干嘛就干嘛、我说不同意就不同意。
杜平
:任何人都有表达意愿的权利,有不同的声音是正常的。业主提出罢免业委会,只要符合美丽园小区的议事规则,符合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法规,业委会都是可以非常坦然接受的。
是否应该直接赋予业委会诉权
在赋予诉权的同时也要附加一些条件,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制度授权起诉,什么情况下要获得业主多少比例的特殊授权才能起诉。立法者要在公平与效率中寻找平衡点
新京报:有人主张赋予业委会法人地位,你赞成吗?
舒可心
:我不赞成,因为业委会没法承担后果。应该给业主大会法人地位,因为业主大会可以承担后果。
杜平
:一个组织要想当法人,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具备独立的财产,而业委会没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所以不能当法人。它只能是业主群体的代表机构,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机构。
我个人认为业委会是非法人组织,但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没有对这种组织进行界定,对业委会的规定只体现在物业管理条例当中,但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权力的规定是不充分的,导致它在很多方面无能为力。
新京报:你认为业委会缺少什么权力?
杜平
:缺少诉权。
新京报:但美丽园业委会这次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
杜平
:美丽园业委会的起诉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这样我们就需要花很大的成本和精力去开业主大会,拿到800多张选票,业主认为可以和物业打这个官司,法院才受理。一审的时候,法院也对这个进行了审查。我认为应该直接赋予业委会诉权。
新京报:那会不会导致滥诉呢?
杜平
: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所以在赋予诉权的同时也要附加一些条件,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制度授权起诉,什么情况下要获得业主多少比例的特殊授权才能起诉。立法者要在公平与效率中寻找平衡点。
舒可心
:我反对赋予业委会诉权。如果业主大会授予无限的诉讼权利给业委会,不管业委会提起什么诉讼,全体业主都愿意承担后果,对业主利益来说,这显然有较大的风险。
业主提议案的门槛应该降低
我认为不应该由业委会提出议案,而应该由业主提出。但现在业主提议案的条件太高了,20%才可以。实际上提议案这个权力非常重大。比如罢免业委会的议案,业委会自己怎么可能提出呢
新京报:要明确业委会的地位,是否有必要像《公司法》列举董事会权限那样,对业委会的权限做出明确的列举?
杜平
:我觉得可以参考公司法的规定。
舒可心
:我认为不可以。
公司最大的特点是股东一旦入股,这个股金的性质就是共有财产,不再是股东自己的财产了。最后赔钱了,也不会造成股东个人的其他私有财产的任何风险。而公寓类的房屋所有权不同,物业管理也好,业主大会也好,只对公寓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行使权利,不能对业主专有的部分行使权力。
所以如果你授权业委会做事的话,业委会对共有部分的处理将直接影响专有部分,因为共有和专有是混在一块,分不开的。所以,需要业主大会决策而不能让业委会决策。即便是业主大会选举的业委会,也无权自己决定对共有部分的处理,只能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去处理。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只规定业委会有三项权力:一个是监督物业公司的权力;第二是召集业主大会的权力;还有一个权力就是提出业主大会议案。但我认为不应该由业委会提出议案,而应该由业主提出。
但现在业主提议案的条件太高了,20%才可以。实际上提议案这个权力非常重大。比如罢免业委会的议案,业委会自己怎么可能提出呢?
新京报:北京不久前发生了业委会主任被业主大会罢免的事情,原因是业主怀疑业委会主任与物业公司暗中有利益交换。是否需要专门设置一个机构来监督业委会,类似于公司里面的监事会?
杜平
:非常有必要。任何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必然走向腐败。当然考虑到成本问题,是否成立监委会,要由小区业主自己来决定。将来立法可规定这个东西,但只能是一个原则性的建议。
舒可心
:我认为没有必要,纯属浪费。业主组织并不像国家的组织,有足够多的预算来维持运转。我认为如果用制度赋予每个蚂蚁足够多的权利,比让十个蚂蚁形成一个用现金支撑运转的常设机构要好。只要让每个业主都能监督业委会,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很容易组成临时的罢免机构,根本就没必要再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它不像公司,因为大部分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财务,故股东们宁可花钱找一些人天天坐在公司里看着董事们。小区没必要,因为业主天天都在家里。所以只要制度上允许很少的人就可以提议罢免业委会,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就完全可以监督好了。
居委会和业委会:性质不同,没法合一
这两个机构性质完全不同,没法合一。居委会是居民的组织,业委会是业主的组织。居委会的职责要比业委会广泛的多,业委会是业主的组织,只是处理业权,处理财产权的问题
新京报:北京有地方实践业委会和居委会合一的办法,你是否赞成这种模式?
舒可心
:我赞成。我们发现了一个趋向,就是物权老大,人权老二。你想,业主大会的行为和大部分居民无关,即便大会所有的事情符合程序,最后倒霉的也可能是居民。毕竟居民无辜啊,因为他们没有参加业主大会。
新京报:你这里谈到的业主和居民,区别在哪里?
舒可心
: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小区除了这些人,还有小区里的租客,另外一家三口人中,一般一个人是业主,其他人都不是。所以三分之一的人群(业主群体)通过业主大会就可以决定另外三分之二的人(社区中的非业主居民群体)的利益,如果从居民的角度讲,就是三分之一人决定了所有人的生活,这是不公平的。只有有产者才有权是不行的,人权必须是老大。
所以居委会和业委会应该合一。但如何“合一”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过去北京市的制度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有30%的房屋使用人参加,70%的房屋所有人参加,这种思路是正确的。这样居民和业主都有话语权了。
杜平
:我不赞成,因为这两个机构性质完全不同,没法合一。居委会是居民的组织,业委会是业主的组织。居委会的职责要比业委会广泛的多,业委会是业主的组织,只是处理业权,处理财产权的问题。
美丽园小区里业委会和居委会就不太和谐。居委会不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因为居委会要做的很多事情,有赖于物业公司的支持,它和物业公司有更紧密的利益联系。居委会需要在上级政府面前表现自己的“业绩”和“政绩”,但它又没有钱、没有资源,而物业公司掌控着和业主生活息息相关的水、电、气、物业用房等资源,居委会在许多方面都需要物业公司的支持,所以利益决定立场。
新京报:不久前北京一些小区的业委会提出申请,要求成立业委会协会,你是否赞成这种做法?成立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杜平
:赞成,因为现在业主利益团体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利益团体相比,太弱势了,大家需要团结起来,制定统一的行动机制和原则,用一个声音发出来,成立协会是实现这个目的的重要步骤。
新京报:有建议业委会成员组建协会。
杜平
:这可能是比照律师协会的做法,也可以尝试。但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尽快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主张成立业委会协会的人,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里应该专章规定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地位到底是什么,议事规则到底是什么。然后把这个作为草案提供给立法机关参考,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新京报:目前成立协会的主要障碍有哪些?
舒可心
:障碍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法律问题上,社团登记条例要求所有的社团都要有主管机关,业委会找不到主管单位是个问题;二是业委会本身是什么,在法律上并不清楚,它到底是不是法人还不清楚,所以很难被批准。
是政府而非市场对人的生存负责
政府必须要对人的生存和生活负责。政府不管财产的保持,但必须负责民众的生活
新京报:几乎在每次的业委会与物业的纷争中,人们总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及时、准确地承担责任。怎么看政府的作用?
舒可心
:政府的权力首先要弄准确,否则“积极”就变成越位了。举个例子,在美然动力街区,当时政府拿出60万给业主供暖,我认为很及时,但这么做正确吗?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这笔钱是否经过区人大的批准是个前提,毕竟钱不是政府的,是纳税人的,而且通过人大批准、监督着使用的。但如果政府不管,就对吗?
还是不对。问题在哪儿?一是政府应该设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资金准备。二就是当前物权和人权没有分开。在人民生活的问题上,政府负有责任,当人民生活出现问题,水电都没有的时候,政府必须解决,不可以把水电这种公共产品交给商业公司来管。而物权的其他与人民生活不高度相关的处分,则当然应该由业主组织自主治理。
现在美丽园小区的物业敢违规撤走,政府部门居然拿它没办法,这怎么行?在香港,房子是业主们的,政府不用管,但如果公民的楼快塌了,那政府就可以强制要求居民搬离,因为政府必须要对人的生存和生活负责。政府不管财产的保持,但必须负责民众的生活。所以水、电、气、暖是政府的责任,不是市场的责任。
新京报:如果从业主权利的角度看,突然撤走的物业公司,仅仅是违约了吗?
杜平
:物业公司不仅违约,而且侵权,违约和侵权竞合了。你走就走了,走是违约,断水断电就是侵权。这种侵权如果是针对单一业主的话,是侵权或者违约,但如果是针对不特定主体的话———1378户业主,5000多位居民———我认为甚至涉嫌“以其他方式危害公众安全罪”了,应该进行刑事责任的调查。
制图/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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