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北京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管理办法》(京劳社劳监发[2006]第6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在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13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5:00)期间对三里屯、来广营、酒仙桥、六里屯、双井、南磨房、香河园、呼家楼、高碑店九个街道(地区)办事处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书面审查,请各单位于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13日期间派员到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大厦八层803房间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查,并携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副本)、《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职工花名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五份)及《劳动合同台帐》、《集体合同》、《2006年1-8月全体职工工资支付台帐》、《社会保障登记证》、《2006年1-8月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缴费凭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批准文件》、《规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如无故逾期不到,或不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