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146:45:1511岁的男孩辉辉(化名)是普兰店市某小学5年级学生,教师节这天辉辉受伤了。在父母的追问下,辉辉道出是上辅导班时被老师打的。
昨日,记者在普兰店市庙山村见到了辉辉。 辉辉的手臂及颈部前后,有几块不同程度的淤青。由于英语成绩不理想,今年暑假开始,辉辉与10岁的表弟一起,到位于普兰店市和尚村的一家辅导班学习英语。辉辉说:“9月10日下午上辅导班,考完试后,老师检查作业。我没有完成,还对老师撒谎。所以,老师就用一根铁棍打我屁股,又用手掐我的胳膊和脖子。后来,老师给我妈打电话,打完电话又打我‘脸蛋子’。”
“10日下午,老师给我打电话,说孩子没完成作业还撒谎。我当时还对老师说,孩子再这样就得揍他了。”辉辉的母亲说,“晚上孩子回来,什么也没说,是我发现了他身上的伤,一再追问,孩子才说是老师打的。”
辉辉的父亲表示,老师打孩子是对孩子负责任,但是不能打得太重。“要是打两巴掌,我不反对。可是现在孩子晚上睡着觉,都会惊醒。我这当父亲的,能答应吗?”
随后,记者在普兰店市和尚村找到了辉辉上课的辅导班。记者表明身份后,女老师说,自己开办的辅导班并没有正式的名称,都是附近的居民把孩子送来学习的。
于老师说,由于辉辉英语基础比较差,又不用功学习,心里替他着急,所以才动了手。“当天检查作业的时候,辉辉却不说实话。在追问他时,用手推了他的下颌和胳膊,并没有用力。当时拿铁棍只是吓唬他,并没打。”
普兰店市教育局职教科科长赵丙双表示,辉辉所上的辅导班并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属于非法办学。对于此类情况的发生,教育部门只能针对非法办学做出处罚。“由于打学生不在我们的管辖范围,所以教育部门无权处理此事。但近日会对该辅导班非法办学一事进行调查、处理。”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学生和办学机构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办学机构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实际上是一种侵犯学生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办学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其次,因我国对社会办学采取行政许可制,而该办学机构并未获得相应资质,故双方的教育合同应属无效,办学机构应退回学生交纳的款项。当然,教育主管部门还可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办学机构采取勒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以遏制非法办学势头的泛滥。目前,普兰店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本报特别报道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