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14日从教育部获悉,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或3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可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高校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严重违约者,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