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车祸伤亡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发生交通事故,未参加“交强险”也得赔偿
●高等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机动车最多赔偿1万元
●单位不得占道停车●上下班高峰,校车先行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条例》涉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城乡“同命同价”,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等条款。
发生交通事故未参加“交强险”也得赔偿
《条例》提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有关说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义务,未按规定投保是违法行为,《条例》说明,未按规定投保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等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机动车最多赔1万元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主要责任承担80%;(二)同等责任承担60%;(三)次要责任承担40%;(四)在高等级公路及其它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有关说明: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赔偿责任上,《条例》体现了向弱者群体倾斜的理念,也充分考虑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限度及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操作。
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条例》提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正常停驶或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大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有关说明:目前,交通事故中,城市人和农村人所得到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安徽、河南、山东等省已率先按照户籍改革要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作出了城乡统一规定。《条例》起草方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强调社会公平,提出事故赔偿取消城乡差别。
单位不得占道停车
《条例》提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道路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
在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机动车停放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说明:目前,一些单位缺少停车位,随意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单位外围的道路上,致使行人通行不便。《条例》提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不得占用单位外的道路停放车辆,体现了对普通行人的关怀。
下班高峰期校车先行
《条例》提出,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校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车身喷涂或粘贴统一设计的校车标志。校车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接送学生的校车提供特殊通行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校车。
有关说明:为了解决上下班交通流量高峰期给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上学、放学带来的不便,《条例》提出,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或优先放行,体现了对学生准时、安全上学、放学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