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动力区执法局把李某家搭建的阳台当作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李某认为执法局下达的拆除决定与事实不符,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73岁的李某和老伴儿1983年搬进了动力区哈平路省建一公司家属楼。 出于保温、防盗考虑,1986年,李某在自家一楼的窗户旁边搭建了一个阳台。搭建的阳台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2006年3月5日,动力区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李家搭建的阳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于2006年4月13日给李某下达了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李某认为执法局给自己下达的拆除决定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李某对该拆除决定不认同,一直没有自行拆除。并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了动力区法院。
但在法院调查取证审理期间,动力区执法局出动10余名执法人员,开着铲车来到李家,用大铁锤和气割枪,强行拆除了李家的阳台。
经过审理,动力区法院认为,动力区执法局作出的拆除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应重新作出拆除处罚决定。鉴于该违法建筑物已被动力区执法局拆除,判动力区执法局为李某作出的拆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动力区执法局承担。
动力区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