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22日讯:
海口忠介派出所民警21日下午向记者证实,就海南实验中学初三学生小夏(化名)被殴打敲诈勒索一事,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这位民警称,警方昨晚就已展开调查。21日下午3时许,7名派出所民警又专程到学校,请学校召来涉及此事的学生进行调查。 调查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许。警方将通过对这一事件的调查,教育绝大多数学生遵纪守法,也震慑一些已经滑向犯罪边缘的问题少年,希望他们能及早回头。
小夏的母亲王女士说,班主任老师今天告诉她,敲诈勒索300元的学生已经将钱交回,希望王女士收回这300元。王女士表示待问题全部解决后再取。
21日中午,王女士带着小夏,已经到海南实验中学小夏的宿舍里收拾东西回到了家里,母子俩已经决定离开这个给她们留下伤害的地方。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现在读初三的小夏,在过去的初一、初二4个学期中,有3个学期获评学校“三好学生”,学习成绩相当不错,选择离校实属无奈之举。
尽管记者在昨天的报道后面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但直到今晚9时30分记者发稿时止,仍没有得到校方关于此事的任何回应。
海口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21日表示,对校园内外发生的抢劫敲诈勒索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活动,海口警方将根据群众举报开展打击行动。(记者陈成智)
律师援引多条法律条款称:未成年人犯罪也难逃法律制裁
毋庸讳言,“校园暴力”已经严重地危害了中小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有些问题少年天真地以为,年龄不够法律拿他没辙,果真如此吗?记者今天采访了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晖。
廖晖认为,海南实验中学男生屡遭殴打勒索案例,其特点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并且情节不是很严重,但实际上,大多数校园犯罪也是由此开始的。因此,问题少年的此类活动,应该引起家长、学校、老师的高度重视。
廖晖说,针对“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前后也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它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防治原则。其中关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分别规定了九种不良行为,对家长和学校也规定了相关的义务。
“例如,(家长)发现未成年人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以及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内容。在对已经产生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帮教方面,规定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廖晖举例说。
廖晖说,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等内容。如果家庭和学校没有尽到以上义务,依法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一章中,还规定了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惩罚方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违法是要承担责任的。
1995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指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情节严重的,可作为犯罪来处理”。由以上规定可明确,如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依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海南实验中学案例,廖晖认为,即使是未成年人,我们也要让他们看到法律的存在,而且必须让他们知道,违法后要面对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能使未成年人及时树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法律责任”的规则意识,那么就可能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去危害社会。
“这将是一个非常可怕的后果。”廖晖说。 (记者陈成智)
孩子遭遇敲诈家长担惊受怕
社会各界人士建议教育、公安多部门联动解决问题
海南日报21日刊发的《初三男生屡遭同班同学殴打勒索》系列稿件,引起了学生家长们的强烈共鸣。一个手机号码和一个电子邮箱,成为倾听部分学生家长心声的桥梁。
省社科联专职副主席张学泮21日上午致电记者,对本报报道此类事件,整肃校园殴打敲诈勒索学生行为表示赞许。
读者李女士的孩子刚刚由于此类问题被迫转学。她说,多次被敲诈勒索后,孩子的心理已经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至今不太敢单独出行,而她和丈夫也担心孩子会再次遭遇这类事件的伤害。
署名“一位学生的家长”的电子邮件说,从小夏的经历来看,班里至少六七位学生知道他被殴打、被敲诈勒索的事情,却没有一个人报告学校、报告老师或者加以制止,这充分说明,在部分学校的部分班级,正气没有得到应有的弘扬,而致使邪气占了上风,长此以往,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不少读者建议,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环境建设,还学生一个安全学习的空间。(记者陈成智)(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