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火车站对“销售服务费”分成标准数度变更,2005年4月前每张车票的分成数是1.50元,而从当年5月开始竟增至每张2.60元。自2004年9月至今,汉口火车站以“销售服务费”分成的名义,向周文胜售票点收取的费用高达29.2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王新友)“火车站对车票代售点的‘销售服务费’进行分成,而且分成比例不断提高。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9月20日,刚接通电话,周文胜就向记者倒起他多年的苦水。这一天,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周文胜状告武汉铁路局汉口车站“不当得利”案。周文胜是“武汉市硚口区周文胜售票中心”(下称周文胜售票点)的负责人,2004年4月开始经营代售火车票业务。周文胜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售票点出售一张火车票,可向乘客收取5元钱的“销售服务费”,但汉口火车站却要求对“销售服务费”进行分成。周文胜售票点成立两年多来,汉口火车站对“销售服务费”分成标准数度变更,2005年4月前每张车票的分成数是1.50元,而从当年5月开始竟增至每张2.60元。自2004年9月至今,汉口火车站以“销售服务费”分成的名义,向周文胜售票点收取的费用高达29.27万余元。“但在今年7月,汉口火车站又提出将5元‘销售服务费’全部收回,每张票只返还给我们1元钱。这样一来,我们售票点每月的收入不足2000元钱,连付房租都不够。”言语间,周文胜显得很无奈。周文胜说,由于自己拒绝签订不合理的新协议,汉口火车站一再对他施加压力,目前周文胜售票点只能查票,无法售票。9月15日,周文胜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汉口火车站收取火车票代售点“销售服务费”分成属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汉口火车站返还收取的分成款29.27万余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原国家计委、铁道部计价格(2000)146号《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销售服务费应全额作为代理售票点的营业收入,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收入分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变相提价或者变相压价,不得利用行业垄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