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谋破坏京九铁路吴国昌被判处无期
法制网南昌9月27日电 人民法院报记者周迎飚记者李青震惊全国并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吴国昌破坏京九铁路设施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今天下午宣判,吴国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吴国昌于2006年3月23日晚至次日零时许,携带氧割设备等作案工具窜至京九铁路江西吉安境内,在上行线K1657+169处将铁轨切开一梯形缺口,妄图造成列车颠覆和人员伤亡。2006年4月30日由公安部悬赏30万元,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A级通缉令,5月1日吴国昌在福建省建阳市被铁路警方缉拿归案。
另查明,1998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吴国昌因家庭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产生纵火报复泄愤的心理。2003年10月5日晚,为防止放火后有人报警,吴国昌用钢锯将大店口乡的电话电缆线割断。6日凌晨1时至5时许,吴国昌连续对建德市航头镇武口村村民邵永德家、建德市航头信用社大店口分社、龙游县志棠镇腰塘边村村民李送君家、建德市航头镇寿昌西路34号刘渭南家、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80号周志修家实施放火行为,烧毁部分财物,危及相邻居民的住宅安全,并造成大店口信用分社记账员徐小云右手、两足等部位烧伤。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吴国昌用氧割的方法破坏铁路轨道,造成繁忙铁路干线的京九上行线中断行车3小时31分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吴国昌还用放火的方法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吴国昌当庭表示要求上诉。(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