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减少安全隐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要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整顿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客运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按照“六定”(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标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及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各客运企业聘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速和超员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站点(港)停靠、不按规定靠边停车、赖站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三百元罚款,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处二百元罚款,并收缴扩音装置。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超员20%以上的,处两千元罚款。
(六)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超速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超速50%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车驾驶员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从事营运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班车客运车辆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线路牌的,责令整改,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进入核定的起始站载客,不按核定线路运行,不进入核定的途经站点上、下乘客,或在客运站外揽客,运行途中滞留、甩客或者无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五)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在重点车站和危险路段设置检查站,维护站务秩序,检查车辆安全及营运情况。
六、拒绝、阻碍公安交警、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06年10月6日
来源: 2006-10-07 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