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活动的深入开展,悄然地改变了民众和代表本身的观念:代表不是政治荣誉称号,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职务。2006年4月20日,福建省清流县人大常委会在龙津镇城南村选区进行的县人大代表述职,由选民对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曹红祥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和测评,让监督者也接受监督。 这一在该县尚属首次的试点活动,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不少代表和选民受到了一次生动深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育。
评价代表履职的检验通道
2005年,中央9号文件在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配套出台了几个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文件,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指明了方向。毫无疑问,代表工作将成为今后人大工作的一项重点,因此代表工作方式不断创新,代表活动内容不断深入,将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代表工作的主题。目前,有许多地方人大已经或正在开展的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正是对全国人大党组这一意见的具体实践。
目前,我国的基本监督机制是“一府两院”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人大代表监督人大,而人大代表由谁来监督却成了一个“空档”,他们的工作有哪些,工作该向谁报告,是否也适用奖勤罚懒的管理措施,有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具体。而组织开展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让述职代表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正是填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大量具体生动的实践证明,人大代表述评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代表的监督,是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一种有效形式。这次清流县组织开展代表述职的目的,就是为了检验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学习讨论等活动;是否经常深入基层,走访选民,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督促解决社会难点和群众困难,让人民安居乐业;以及代表的个人品德行为是否高尚,是否遵纪守法、公正清廉,等等。
毋庸置疑,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评判,是选民对代表依法履职行为的一种约束监督,是检验代表履职情况的一个通道,对于保证代表恪尽职守、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将起着有效的监督促进作用。同时,代表述职活动的开展还将促使代表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的重要性,奋发有为,努力工作,为向选民述职做好充分准备,不致于因为在任期中懈怠无为而无职可述。正如参加述职的曹红祥代表所说,“通过代表述职,对自己几年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认真思考,看到了履职的成效,也认识到了自己履职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今后要更加努力做好代表工作,以报答选民对自己的信任和支持……”
张扬代表业绩的演示平台
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由原选区的选民对代表的工作和活动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代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既是述职代表向选民汇报工作,也是代表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劳动果实的过程。
代表述职这一活动的开展必然要以代表讲述自己履职故事为前提。通过述职,代表向选民全面展示了自己的风采。在述职中,曹红祥代表将自己当选清流县十四届人大代表以来出席会议和参加代表活动情况,以及提出了多少议案建议,如何跟踪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有多少议案、建议得到办理以及办理的效果等,一一向选民作详细汇报,受到了选民高度评价和肯定。显然,代表履职得到了绝大多数选民的认同,选民代表在听完代表述职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曹红祥代表履职情况的满意度进行测评时,投出了满意票。
可以说,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对代表进行评议,是对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一次集中检验。述职中,代表不仅要说自己如何履行职责,为民办了多少事,办了哪些事,还要讲办事的指导思想、所抱态度等深层次的情况。选民对代表的述职情况进行审验、测评、提问,或给予肯定支持,或提出批评建议,能使述职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从而进一步增强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显然,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代表参政议政的情况,包括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是否依法认真行使职权,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之行为,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同时,代表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有效地开展活动,是否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及人大代表的道德品行,等等,这些都是代表述职的重点内容。这些内容都围绕了一个重心,即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组织开展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是为代表向选民展示自己工作业绩,并接受选民的批评建议,从而不断改进履职质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因此,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代表述职,由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以后的基本工作情况,既有利于广大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深入了解,也有利于代表进一步增强履职的意识,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
激励代表工作的制度保障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管理、教育代表的职权。因此,从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出发,解决人大代表队伍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等问题,一方面应立足于“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规定,充分依靠选民的这种外在监督力促进代表努力工作;另一方面,则应着眼于人大代表对自身严格要求,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等内在动力激发出代表履职的热情。
代表述职不仅是接受选民评判,还是代表自我教育、接受群众教育的好形式。述职使代表接受选民监督意识、自律意识得到强化。清流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曹红祥在述职后深有感触地说道:“代表述职,既是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它鞭策代表向人民负责,依法履行好职务。”
的确,通过述职评议,选民对代表的地位作用更深入了解、更清楚的认识,更加重视和依靠代表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在清流县今年4月份开展的代表述职评议活动中,有的选民代表就说:“想不到代表真还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为老百姓办了许多事情。以后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找代表反映就好了。”同时,代表通过述职也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广大选民的期待和信任,感悟到了只有平时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才能更好代表群众利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评议,由参评选民以投票的方式认定其是优秀、称职,或不称职,并对优秀者予以鼓励,对不称职者予以批评教育甚至暂停、罢免其代表职务。这种约束和激励,一方面,它是选举权的延伸;另一方面,它是选举人对自己授权人的一种有效监督和控制。
此外,在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时,对代表的工作、作风等进行检查、评定,并督促其改进的行为,还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清流县人大常委会的一位负责人说:“通过开展的代表述职活动,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明显感到了这一活动起到了增强代表为民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为民服务的作用。”根据述评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选民的评议意见,他们要求述职代表在述职后的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选民进行通报,这也体现代表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的精神。
改进人大监督的有效路径
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其代表意识的强与弱、素质的高与低、参政能力的大与小以及是否廉洁、是否公正,都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权威,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真正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大事,关系到人大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通过人大代表来实现的,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人大代表必须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因而,人民有权监督代表的活动,才能保证代表是合格的、人民满意的代言人,才能使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按照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并始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选民经常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可以提醒代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正确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原选区的选民汇报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就是为了更好地代表人民利益,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自己为人民服务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建立和完善代表述职评议的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代表述职活动,使代表通过述职进一步提高本身认知水平,从而增强履职能力。假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都提高了,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自然也会相应提高。只有代表作用发挥好了,人大工作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进一步说,加强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能促进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更好地发挥作用,使我国的政权始终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保证其不至腐败变质,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这不仅是民主发展的需要,还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本质要求。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及人大工作的创新进步,需要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需要高素质的人大代表。
总而言之,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工作制度,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选民对代表监督,增强代表向选民负责的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形式。同时,让代表时刻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时刻不忘自己的责任和使命,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将极大地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激情。(王宜峻、李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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