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暴力强迫搬迁
我省城市拆迁管理新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生活日报10月8日讯(记者 尹玉涛 实习生 刘颖)
日前,《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将在拆迁期限、拆迁流程、拆迁补偿、搬迁补助、拆迁评估等方面均推出一系列新举措。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来源:《生活日报》)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不得以暴力手段强迫搬迁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安置房面积要达到最低标准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被拆和安置房均按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被拆迁人享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其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