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医疗机构、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今天,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4部门的意见,对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上述要求。
特困患者,是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患者。 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开展特困患者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及医院、救助站等,要建立相关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被遗弃的特困患者,立即组织救治,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医院要及时为特困患者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甚至拒诊拒治特困患者。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省政府要求,在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各级、各部门每年还要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疗救助;要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也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力争在2007年省级新农合试点县达到全省农业县(市、区)总数的80%以上。对城市特困患者,则由当地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
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省政府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都要建立责任制,并逐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各级财政也要安排资金,用于特困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补助,并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要总结过去救治“三无病人”的经验做法,争取建立一批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并完善相应的救助办法。
另外,省政府还对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出要求,在目前已覆盖城市人口42%的基础上,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包括儿童、学生等群体医疗保障的办法和途径,逐步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障覆盖范围;还要鼓励开展城市居民合作医疗试点。(记者黄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