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市民马某某将该局诉至罗湖法院,该局局长甘小娟出庭应诉。这是罗湖区政府出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之后,第一位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2005年12月21日,原告马某某与梁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泥岗东路红岗花园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梁某,但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2005年5月18日,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某某罚款人民币1440元。不服气的马某某向罗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甘小娟发表了法庭辩论意见,她认为,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履行出租屋登记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出租房屋,必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原告马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没有依法办理合同登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庭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甘小娟在庭审后表示,该案是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在今年的第一宗行政案件,自己作为局长有义务出庭应诉。
据介绍,罗湖区出台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案件或者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当年发生2宗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出庭应诉一宗行政案件。(记者佘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