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正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市民意见
华龙网讯(记者戴宇)职业教育学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违规从事招生工作。《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条例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也是我市首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条例,市民可登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查阅。
中职生可转学普通高中
《条例》对学生和老师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不仅允许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分互认,学籍互通,也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学籍互转。
同时,《条例》要求职业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实行减免,并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发课程,建立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
另外,《条例》还鼓励公办、民办职教师资相互交流。公办职教师资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原单位工作关系保留,工龄连续计算。
条例规范职业学校办学
《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机关备案,不得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不得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个人违规从事招生工作,同时也不得买卖生源或出售学业文凭或资格证书。
对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劣的职业学校,可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黄牌警告;经整改仍未达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来源: 华龙网 2006-10-15 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