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0月19日讯(记者王海燕)为规范信用评估收费,根据《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信用评估费用支出等情况,省发改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自10月20日起,我省信用评估收费标准为每宗最低2000元/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具体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标准内协商议定。
通知强调,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信用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收费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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