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张宗堂梁鹏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被很多地方和部门形象地称为“拿起刀割自己身上的肉”。那么,这把刀是否能够举得起、下得去,刀举起下去后是否能稳得住,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2004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
“盘点”执法权力约束自身行为
“想什么时候收就什么时候收,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想搞哪个企业就搞哪个企业……”这是过去很多人对税收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的带有“嘲讽性”的概括。从中能感受到税收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意执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执法权力和权限的不够明确。作为在全国税务系统较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的负责人,河南省国税局局长钱国玉对此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明确的岗位、职责、权力、程序、标准和责任,在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应首先予以确定。”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税收执法权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项法律以及各个配套法规、规章之中。“规定虽然很多、很全面,但实际执法中不易为税收执法人员了解、掌握和执行。”钱国玉说。
针对这一情况,河南省国税局从归集、梳理执法权入手,对这一庞大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分解和整合,将其提炼为9大类51项税收执法权,并整理出了105万字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
在此基础上,将各项税收执法权及相应的责任分解到岗、到人。按照这一原则,河南省国税局在全省共设岗位105个,将51项税收执法权行使的法定条件、程序、时限、方式和权限等分配到这些岗位中来,并明确了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步骤、程序及衔接方式。
“这样一来就解决了‘谁来干’‘干什么’‘如何干’的问题。从而实现了执法权、岗位、岗位职责三者的一一对应。”钱国玉说。
北京市则针对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严重的情况,确定了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范围。据统计,2000年北京市政府调整、理顺了79项交叉的职能,有效避免了推诿扯皮。
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2006年3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审查完郑州某公司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发给主管副局长曹永祯审批。曹永祯接受的时间为2006年3月14日14时20分,按照规定,他最迟应在3月17日10时20分办结,但他实际办结时间为3月20日11时,超过规定时间为9小时(3月18日、19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自动顺延)。为此,他被追究过错1条,罚款200元。
“在使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这样的情况很普遍,但被追究责任的却寥寥无几。”曹永祯说,自从有了这个系统之后,不但要求税收执法行为合法,程序上也要合规。“现在,大家上班后,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看看有没有待完成事项和过错事项。”
北京市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具体条文,市属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在各自网站上公布最终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具体条文等,让公众明白了解政府的执法行为的依据,从而保证了执法的公开与透明。
好的制度重在执行。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起来的评议考核机制,保证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逐渐成为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自觉行为。
不少干部深有感触地说:“考核软件像卫星,一步一步在跟踪,该干不干真不中。”
有助提升执法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江苏如皋市公安干警杨海燕原来是某中队的指导员,2001年由于所在中队办案质量不够好,成为当地公安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被免职的“第一人”。
“平心而论,当时承受了很多压力,但这一考核举措,在触动我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触动了整个局的公安干警,对大家都是一个警醒。如果没有这些严格的措施,如皋市公安局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绩。”杨海燕深有感触。
“由‘向外看’变成了‘向内看’,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法办事逐渐成为自觉行动。”郑州市国税局局长李和圈说,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过程中,逐步实现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由“权本位”向“责本位”转变。
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说,作为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势在必行,这是政府和部门严格要求、自我革命的过程,也是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缜密的制度作为根本、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作为依托、以为人民负责的态度作为保障,就一定能够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