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北京晚报》报道,结婚11年,大梅才发现丈夫在外早已有了第三者。事情揭穿后,她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但这份协议并没有成功约束住丈夫的行为。于是大梅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昨天上午记者获悉,依据两人之间的约定,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同时支持了女方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大梅发现了丈夫大刚多年的出轨行为。为了约束大刚,他们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其中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当时大刚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其夫仍然保持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
法庭上,大刚表示,在大梅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中,所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梅与大刚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大刚婚后确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属于过错方,因此大梅有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许大梅与大刚离婚,女儿由大梅抚养,大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同时另补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此外,依据《婚内财产约定》,双方的一套住房、室内的全部物品以及一辆小轿车归大梅所有,大刚给付大梅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