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环保专项行动中黑龙江、贵州、吉林督查组的督查情况,通报中有这样的字句,“督查发现,个别地区地方政府在专项行动中缺乏力度,一些企业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决定阳奉阴违,明目张胆违法生产。 ”
被黑龙江督查组点名批评的企业有:哈尔滨依兰中太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市林甸县天圜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大庆市庆馨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北星冶炼厂、大庆市顺昌粉煤灰厂、大庆妙士乳业有限公司、杜尔伯特馋神食品有限公司、大庆碧港淀粉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长期违法生产。大庆市肇源皮革工业园区、齐齐哈尔黑龙江斯达纸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等污染物排放长期超标。
为什么污染企业对违法排污会表现得如此肆无忌惮,为什么一些企业会屡查屡犯?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薛惠锋分析说,主要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导致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薛惠锋讲了这样一个例子,广东一家漂染企业多年来一直瞒报排污量,每天偷排废水2万多吨,排污许可证过期两年,但这家企业宁可被罚也不愿治污,因为它算了一笔成本账,每吨废水的治理成本是1元钱,企业每天的废水量是2万多吨,一天的治理成本就是2万元,一年下来,如果天天偷排不治理的话就能剩下700多万元的治理费,而另一方面,目前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单位的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这样的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没有震慑力,反而会刺激一些守法企业也转变到违法的轨道上来。”薛惠锋说,要走出执法困局必须从法律层面入手解决。
在薛惠锋看来,目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我国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薛惠锋说,比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并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就不可能对环境违法企业课以重罚,否则,就要影响企业的“经济建设”。如果被罚的企业破产,减少了税收和就业,也会被视为环境保护没有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种指导思想往往造成“企业利益至上”、“守法不如违法,小违法不如大违法”的奇怪现象。
其次,薛惠锋认为,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这就相当于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者无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也极其有限,最高的环境污染罚款只有100万元,一般都在20万元,或10万元,甚至是5万元、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中小企业或中小型建设工程可能还有些威慑力,对于那些“巨无霸”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足以显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除了法律缺陷带来的掣肘外,薛惠锋说,目前环保管理存在的机制不顺也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困难。最典型的例子是,虽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上一级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但事实上,环保部门的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粗放式经济的增长和GDP的提高,特别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势头不减,而惯性思维下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被放在同步发展的重要位置,往往是只注重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由此出现了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需要,从而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置,降低了违法行为的成本。
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致使举证困难,从而造成执法成本高。污染企业通常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排污的时间、地点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危害等)的了解比政府执法部门对其了解的要多得多,受个体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倾向的驱使,企业往往会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实施污染行为。而政府环境执法部门要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必须进行举证,而举证必须获取相关信息,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环境问题的举证成本非常高。例如,上海市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的查处过程中,为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所支出的执法成本与企业的违法成本之比竟达6∶1。
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环境执法成本高的根源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