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30 4:45:34据《法制早报》报道6年前,在江苏常州召开了一场“刑法学研讨会”。一位与会者金卫东向会议递交了一份厚厚的论文《应设立“性贿赂罪”》。
这份论文公诸于世后,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竟成为一场可谓全民参加的大讨论:性贿赂是不是犯罪?通过网评数量来看,至今参加到这场讨论中来的人次将近千万之多,其中不乏知名学者和司法界官员。
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今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虽然遭到质疑,但人们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丝凉意: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世界反腐败大会刚刚在中国召开,反腐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发现,有关反腐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非完全一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性贿赂能否入罪?这个已经争执了10年之久的大讨论依旧在进行之中。持否定看法的学者认为,如果“收受”女色满足“色欲”可构成受贿罪,那接受吃喝满足食欲岂不也应构成受贿罪再推而广之,接受同样是非物质利益、却能使人心理满足的“马屁”,岂不也能构成受贿罪?这些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主要从我国的文化观念、道德规范和性贿赂取证的难度大、量刑标准难以把握的角度进行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