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龚达 执局 记者殷文静)近日,南京中院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并就规范执行救助,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了六类执行案件可以向申请人实施救助。 即申请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权利人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人。《意见》规定了对案件权利申请人实施救助的前提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困难。
《意见》规定,发放的救助金额,以缓解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困难为准,以不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限。当案件一旦有条件执行,可对该案继续执行,并从实际执行款中扣留已发放的救助款金额,超出已发放执行救助款的部分,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给付申请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