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李郁北京一位画家因家中电热水器漏水泡损了地板、宣纸及画作,便将热水器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画家获赔77.88万元。
画家顾大明于2006年3月2日,在北京朝阳区大中电器公司的一家门市部购买了金友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一台。 两月后的一天早晨,顾先生因事外出,中午返回家中时发现电热水器大量漏水,房屋的地板及地板上的物品全部被浸泡。受损物品包括宣纸、书籍、报纸、画册、绘画作品、床垫及衣物等。事发后,金友电器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到场查看了漏水情况,承认热水器有问题,但坚持最高赔偿为5000元,原告不能接受,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2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依日常生活经验,该热水器使用不到三个月便发生漏水,即可推定该产品明显具有质量缺陷,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被告经法院释明后,未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判决二被告赔偿顾先生经济损失76.8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