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落入监管层“法眼”可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随着《反洗钱法》出台时间的日益逼近,金融领域的反洗钱之手正渐渐伸向保险行业。
我国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详细描述了监管方发现的保险行业洗钱的种种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表示,“保险业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及时报告其总部。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本机构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这预示着不久之后可能还有更多的事件曝光亮相。
洗钱手段花样百出
每年年初各地出炉的团险统计资料都是那么耐人寻味。团险的退保量每到年底就急剧猛增,退保速度攀升之快令人诧异。
上海某人寿保险公司团险部客户经理王先生一语道破其中原因:一些企业单位在利用团险逃税,甚至是在“洗钱”。“投资类保险产品容易成为企业避税、洗钱所最青睐的工具。”
利用保险逃税甚至洗钱,在保险业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近年来更是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企业通过团体保险套取资金的目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避税;另一类就是为了私分公款——洗钱。一般的操作程序是——年底时在保险公司投保,年初即退保。企事业单位对其趋之若鹜的主因是,保险退保所损失的手续费,仍然要低于其所缴纳的税款。
除团险洗钱外,保险洗钱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形式,而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又成为了共同手法。
一位熟知保险洗钱流程的人士告诉记者,就以去年底他操作的一家IT公司洗钱过程为例,这家公司为30位中层干部准备了30万元年终奖金,通过保险公司为每人购买保费为1万元的养老保险。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以往的扣税政策,如果不计任何费用而计算成企业的利润,这笔资金可能要上缴10万元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以工资的形式,30份保险就要缴约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购买保险后退保的形式,能躲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退保扣除手续费后,实际得款28.5万元,相比税后剩余的16万元,整整多出12.5万元,每位员工能多摊近4000元钱。”
这样一来,保险便成了企业的“节税器”和洗钱通道。利用商业保险的制度缺陷实现洗钱的目的,是以诚信为基石的保险业挥之不去的阴霾。上述人士告诉记者,企业通过团体保险退保套取现金,更多的目的是洗钱,即把公款转入个人和公司小团体的“小金库”。
险企并非毫不知情
身处保险洗钱漩涡中的保险公司,并非毫不知情。在佣金诱惑及利欲熏心之下,保险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扮演了合谋的角色。利益驱动甚至让保险公司主动为企业“想办法”逃税和洗钱,甚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很多企业的团险方案都由保险公司专门设计,我们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会直接告诉投保人,这个产品可以逃税或洗钱。”某寿险公司代理人自曝内幕。他所指的利益是,团险保费收入能暂时粉饰年度报表,代理人也能拿到大笔回佣。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外,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上述代理人如是说。
据记者采访了解,一般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保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多数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一事并不知情),然后在短时间内,投保企业就按照事先双方的约定退保,保险公司则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个人账上。这就是保险业所谓的“团单个做”和“长单短做”。
而无法可依是直接导致保险反洗钱工作展开进度迟缓。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避税和洗钱,这也促使了洗钱现象日益滋生。不过,明年1月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表述,22种“长险短做”等洗钱可疑交易跃然纸上。
他律还需自律
央行反洗钱局高层人士已经开始通过媒体说明会等形式高调表示围剿保险业洗钱的紧迫性要求。从远景意义上来说,目前对违规洗钱行为的遏制也是为了面向未来开阔保险市场的前期疏导,在中国的保险行业机构和资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之前确立“家规”。
但“家规”再严,保险公司如果做不到自律,一样见不到效果。在《反洗钱法》出台的同时,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其实,在过去几年中,参与保险洗钱的中、外资寿险公司不在少数,据悉,监管层也屡次调查甚至警告保险公司。但监管层基本未向媒体透露过违规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这些被警告的保险公司究竟“姓甚名谁”。知情人士称,监管层可能有自己的“打算”,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业,监管层只是在私下亮“黄牌”。由于目前保险业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因此很难抑制保险公司种种违规牟利的冲动。在权衡保险洗钱的成败得失后,还是有很多保险公司冒险参与违规洗钱。
不过,这样的“黄牌”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将浮出水面。《规定》中明确表示,一旦保险公司出现洗钱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业界甚至有观点认为,《规定》对违规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还是太轻,应该要求违规保险公司停业整顿。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也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将出单情况通过报表方式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对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进行密切监控,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
目前,保险洗钱正以无法想象的速度渗透到企业年金和地下保单,这是目前摆在监管层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记者采访获悉,中国沿海城市一些企业的洗钱渠道已经开始转向海外保险行业,主要是非法购买“地下保单”,操作起来比团险洗钱更隐蔽。而记者发现,《规定》中并未详细表述如何整治这些通过“地下保单”洗钱的现象,这也是摆在监管层面前一道悬而待解的难题。
哪些保险交易有洗钱嫌疑()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
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
4、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
5、犹豫期退保时称发票丢失;
6、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
7、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不符;
8、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
9、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
10、以趸交方式购买高额保单不能合理解释;
11、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超过犹豫期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12、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3、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个人投保人寿保险或支付保费;
14、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5、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
16、单位客户首期保费或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7、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
18、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联系;
19、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
20、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
21、要求将团体寿险的满期给付和退保金支付给个人;
22、向客户退还的保费超过预收保费20%以上或者等值10万美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