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服装公司及销售商在合同期满后仍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图片进行产品宣传,香港著名影星汤镇宗一气之下,将该服装公司及销售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赔偿其损失费4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4万元。记者昨晚获悉,金牛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将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汤镇宗在诉状中称,2003年6月6日,他与浙江能达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由汤镇宗担任该公司的西服和衬衫两类产品的形象代言人。随后,汤镇宗配合该公司拍摄了相关宣传图片以供该公司在广告宣传和产品标签中使用,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然而,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汤镇宗意外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仍在继续使用他的肖像图片,其中包括在公司厂区及产品展示区内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在公司的胡联网主页上使用其肖像图片、生产销售带有原告肖像图片的产品、各地区经销商继续经销带有汤镇宗肖像图片的产品并使用有其肖像图片的广告。
汤镇宗认为,因自己参与拍摄在内地播放的一些收视率较高的电影电视作品,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由他拍摄的广告或出任产品形象代言人,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利益回报。而该服装公司、销售商及时装公司不信守双方约定的共同义务,未经其许可,明知合同期满,仍违法使用其肖像图片,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一定影响,导致汤镇宗与其他商家签订和履行产品形象代言人合同时受到严重影响并给自己造成损失。于是,汤镇宗聘请了四川律师,一纸诉状将成都金牛区某百货经营部和该服装公司、义乌能达力时装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汤镇宗在起诉状中称,成都金牛区某百货经营部等三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他的肖像权,因此,汤镇宗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赔偿他损失费45万元及4万元精神损失费。
记者庞山岚昨晚10时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