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昨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中说,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试点将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先期启动。北京市的收费或下调标准正在制定中,具体实施尚需一段时间。
公告中说,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界权威人士刘春田教授。他说,卡拉OK收费标准,是由权利人提出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并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既不是标准的制定单位,也不是收费单位,只是作为国家管理部门对外公示和公布。在公示过程中,权利人、使用人、制作人等各方都提出了不同意见后形成的这一标准。刘教授认为,这一标准只是个参考标准,是这一领域内从无到有的一个实践,各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只能下调,而且不能上调。公告的公布意味着这一标准即将进入实质阶段。
他说,音乐及音乐电视从创作到表演,到制作成音乐制品,直到回馈给作者,是个产业链。以往,这个产业链中,在回馈给创作者报酬,即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及创作热情上是中断的,这不符合知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律,也不利于作业的继续创作。基本收费标准的实施,不但可以规范市场,还是知识产权方面一种新的权利标准的变化,是一种法制的体现和社会文明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