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40 东北新闻网养母开了无子女证明,取走养父留下的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律师称证明养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合法的领养手续
于女士养母刘老太开了一份无子女证明,并独自取走了养父生前留下的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于女士对此甚为不解。 然而,当记者为此事采访刘老太时,她却说,她并没有子女,于女士只不过是她故去的丈夫的外甥女,在她家生活过,并不是养女,她们之间也没有办过领养手续。律师认为,这种没有法律手续的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母亲开了无子女证明
“今年11月份,我母亲开了一份无子女证明,我明明是她的女儿,她却开这样一份证明,我感到不可理解。”11月9日上午,今年44岁的于女士对记者说,她的养父在今年9月份已经去世了,她3岁时就被领养,此外,她与养父母还有一层亲戚关系,她的养父是她的亲舅舅,养母是她的亲舅妈。于女士说,养父在南关区原声街曾有一处平房,平房拆迁后,留有近8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养父去世后,由于父亲的户口簿和死亡证明都在她手里,她本想和养母一同将这笔钱取出来,但没想到养母却独自把钱取走了。
“11月1日那天,我才知道,我母亲把拆迁补偿款取走了,我当时感到不可思议,我父亲的死亡证明和户口簿都在我这里,母亲没有叫我一起去,她怎么能把钱取走呢?后来,我找到母亲,才知道她从派出所开了一份无子女证明,并重新补了个人的户口,到拆迁公司把补偿款领走了。”
于女士说,她原本也没想要这笔钱,只是想和养母把钱领出来后,给养母保存,但养母的做法令她非常伤心,她更不能接受养母开出的无子女证明。
我尽到了一个女儿的责任
于女士说,她从3岁开始,就离开了亲生父母,到养父母家生活,一直到她23岁出嫁时,才将户口迁了出来,她与养父母的关系一直很好。于女士还拿出了养父住院时的一些病历,上面有很多于女士的签字。
于女士说,在父亲住院的近5个月时间里,她始终陪在养父身边,她对养母也很孝顺。“虽然我是养女,但是一个女儿应该做的,我全都做了,母亲开出无子女证明,完全不顾及我的感受。”
于女士拿出了一份遗嘱,记者看到这份遗嘱上面有于女士养父的签名,还有几名见证人的签名,在遗嘱中的第二条上写着:平房一处,地址在南关区,为本人与妻子共有,其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继承。
11月9日中午,记者找到了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名工作人员证实说,于女士的养母确实是带着本人的户口簿和派出所开具的无子女证明领走的补偿款。
刘老太:我从没有过子女
11月9日晚上,记者在宽城区长新街一家敬老院见到了于女士的养母刘老太。说起整件事情的经过,老人情绪很激动,“我确实开了无子女证明,因为我没有子女,她也不是我的女儿。”老人说,她和老伴把3岁的于女士领回家照看,是因为于女士是她亲生父母的第6个孩子,于女士的家里很穷,两家又有亲戚关系,所以她和老伴才帮着带这个孩子,也没有办理任何领养手续。老人说,虽然她和老伴是帮忙照看于女士,但对于女士的疼爱,就如同亲生骨肉一样。但是令她伤心的是,于女士长大后,特别是出嫁以后,与他们的来往越来越少,更加不关心她和老伴。老人说,老伴住院时,于女士陪在身边照顾过,而对于女士手中的遗嘱,老人说,这都是在老伴住院期间,由于女士一手搞的,当时老伴脑子已经很糊涂了,她根本不相信这份遗嘱是老伴的真实意愿。
领养要有合法的手续
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齐律师说,如果当初于女士被领养时,没有民政局出具的合法领养手续,即便于女士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也只是事实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于女士想主张对养父遗产的继承权,养父留下的遗嘱将成为重要的证据,但遗嘱的真伪要由有关部门调查鉴定。
齐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具有法律效力。而实际上,人们在收养孩子时,特别是亲属间收养孩子时,常常是一句话就代替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这样,将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利益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