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金德 通讯员程晖)2006年1至10月份,连云港市共发生火灾625起,死5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738395元。与上年同期相比,起数上升10.4%死亡人数上升150.0%上年同期无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1.6%。 面对严峻的火灾形势,连云港市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有关要求,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即从11月份起,连云港市所有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全部要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使受害人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网吧、影剧院等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此外,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以及营业性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也要购买该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每人赔偿责任限额为10万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保险标的包括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每一摊位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存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对每一摊位的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为1万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限额最低按200万元投保。
据悉,江苏公安厅和省保监局联合发文明确指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