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四日电
(记者魏晞)中国人民银行十四日公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前者将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后者于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目的均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据了解,金融机构必须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等。
《办法》所规范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央行此前的统计显示,二00五年,有关部门共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五十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当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到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二十八点三四万笔,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一百九十八点八九万笔;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的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数量是上年的七点八五倍,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数量是上年的十一点九六倍。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