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1月14日电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今天在此间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2.年龄不满18周岁的;3.年龄60周岁以上的;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7.有立功表现的;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