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不满18岁不予收容教育
辽宁规定14类卖淫嫖娼者可免予收容教育
本报讯辽宁省公安厅昨天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被赡养人、抚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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