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恶搞网站铁规正在制定 版权执法基本实现对号入座
编者按
借着重拍《红楼梦》的大型选秀活动,一款“恶搞”《红楼梦》的网络游戏大为流行。与前不久发生的多起“恶搞”事件一样,舆论多关注的是“恶搞”制作者与被“恶搞”者之间的争执,起传播作用的网站应该负什么责任却少有说得清的。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网上名誉侵权、网上侵权盗版等事件中。
本报记者对权威机构及人士进行了采访,发现近年来我国规制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很大发展,有关对“恶搞”网站追责的“铁规”正在制定之中。
为再度重拍《红楼梦》而举行的“红楼梦中人”大型选秀活动,无疑是目前最吸引眼球的活动之一。然而,记者发现,一款名为《红楼馆奴隶》的成人色情网络游戏,却不失时机大为流行。
11月12日,记者通过一家知名游戏网站下载了该款游戏。
在安装该游戏后,记者查看了游戏的情节介绍,《红楼馆奴隶》讲述一群身世凄惨的美少女被卖到红楼馆中成为性奴隶的故事。游戏中的一位女主角竟然叫林黛玉,还被设计成一个动漫少女,但其性格依然保留了《红楼梦》中林黛玉的多愁善感和体弱多病。
在对林黛玉的介绍中赫然写着“母亲和外国人通奸,怀孕后被外国人抛弃。由于不能堕胎,只好生下她。母亲后来死于酗酒和疾病,林黛玉被卖到红楼馆做低下的工作。”
短短几年间,从当初头像被移植、拼接成各种版本的无辜中学生小胖,到胡戈与陈凯歌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公堂相对,再到恶搞红色经典,“网络恶搞”正在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警惕和争议。
近日一项有6290人参与的调查显示,现在完全不知道“恶搞”这个词的人只占到全部被调查人数的1.8%。
然而,对于“恶搞”这种现象的责任追究,都还停留在被“恶搞”一方的权利人对“恶搞”作品制作人的问责上,或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为“恶搞”作品提供舞台和传播渠道的网站,是否也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网站助推“恶搞” 追责尚待“铁规”
中央外宣办网络局副局长彭波曾向媒体透露,网络局经过调查发现,某些网站为了谋求利益,不仅为“恶搞”作品提供阵地,而且还帮助其炒作,扩大影响,推波助澜。“恶搞”之风盛行,很大程度上网站难辞其咎。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告诉记者,广电总局早在2004年7月就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等的视听节目,违反规定的,传播视听节目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传播单位中就包括了网站。网站作为网络服务商对于自己刊登传播的内容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为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侵权作品在自己网站上的传播,也应该及时将予以删除。如果网站在应该删除侵权信息时没有删除,或经过权利人通知删除可能侵权的信息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那么传播侵权作品的网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查处网络侵权行为执法机关的版权局,在对传播网络“恶搞”网站的查处上却并非如想象的那样顺利。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赵红仕说:“我们现在对这类网站一般很难查处,因为‘恶搞’这种网络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恶搞’只是借鉴了他人的一些图画等素材,在思想和表达的意义上完全不同;另一些人则认为,‘恶搞’侵犯了权利人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如果没有《无极》就不会有胡戈的‘恶搞’。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是否侵权就变得很难认定。”
赵红仕还告诉记者,因为“恶搞”作品更多的是侵犯到作者的精神权利,而非损害到他人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就应该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只有进入到著作权法第47条的范围内时,行政机关才可能介入,追究侵权人,包括网站的行政责任。
据悉,广电总局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规范互联网视频的新规,主要内容就是对放任自由的视频网站进行颇为严厉的清查和监管,业内人士预测,这一“铁规”的出台将会对互联网视频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网络侵权涉及面广 隐蔽性强难以治理
其实,“恶搞”并非惟一难以有效遏制的网络侵权形式。
也许你已经习惯了从网络上下载美国大片或者韩国的肥皂剧,但你是否想过,下载这些影视作品有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没有得到授权就在网络上提供下载服务的这些网站,是不是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美国的电影都没有授权可以在网络上使用,国内电影也大部分没有这样的授权。但实际上网络侵权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相关部门必须加以法律干涉的地步,而这正是国家版权局正在开展的“史无前例”的严打网络侵权行动的初衷。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未经授权,随意在网络上传播电影、音乐、软件、教科书等,将被按照侵权盗版严厉查处。而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更有可能遭受沉重打击,受到严厉处罚。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划定了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等19个重点打击地区,其中,北京因为网络侵权现象严重名列首位。
记者从北京市版权局了解到,再有半个多月,该局将公布首批涉嫌网络侵权的网站“黑名单”。
早在2005年,国家版权局就曾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处理了一批侵权网站。事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总结经验时坦陈,网络侵权盗版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治理难度较大。
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的数字,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网站数达到78.84万个,与此同时,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也呈抬头之势。
对此,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表示,“互联网发展引发的网络侵权问题是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很多问题还没能形成一个定论。一般可以把侵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当事人双方借助法律程序就可以解决,如抄袭别人的作品等;另一种则是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干预,也就是需要版权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而且经营数额很大,违法行为就将演变为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
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 执法可实现对号入座
据有关著作法专家介绍,我国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正在逐步完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为版权部门的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版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可以实现对号入座。
今年7月1日,又一规范网络传播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告诉记者,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目前已经完成对网络版权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虽然还有一些不足,但基本上能够有效地规制各种网络侵犯版权的行为。
但张楚同时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措施,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等。但是,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取证困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又较晚,执法机构的权限已经发生了变化(许多省市成立了文化执法大队,实践中也行使部分版权违法的查处权)等原因,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目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查处的效果不太理想。
侵权网站为何能够“大摇大摆”
有关主管部门当初为推进我国信息化的进程,在开办网站的“门槛”上没有作过高的要求,但与低“门槛”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却始终未达到现实的要求。
法律规定经营性网站需登记、非营利性网站需备案,但现实中没有登记和备案的非法网站大量存在。某个网站成立后,更缺少一个监管的渠道。这就为版权部门查处时难于取证埋下伏笔。
专家认为,查处网络侵犯版权行为,必须要有信息产业、工商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配合。
近期查处的网络侵权案
湖北省荆州市查处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短短3个月就拥有50多个网络IP地址、近80台服务器、10多个网络域名和数千名游戏玩家,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上海查处的“豆豆软件网”,非法提供各类软件信息,并刻录销售牟取利益;湖南省查处的“华夏影视”、“音乐视听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