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险情正在逼近,从六楼撤离到一楼的邻居刚刚到达楼梯出口,突然配电箱强烈爆炸,致三邻居当场死亡。邻居家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私装配电箱的房客、房东及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法院,获赔53万元。这是罗湖法院昨天对外发布的。
去年12月27日的那场火灾,对许多深圳人来说记忆犹新,宝安南路广场北街33号的一楼梯口配电箱疑因电线老化发生短路起火,夺走了同一大厦里卢某的母亲、外孙及家庭教师的生命。当晚9时,三人因发现火灾险情,顺着楼梯从六楼往一楼撤离,刚走到楼梯口出口处时,楼梯口旁的配电箱突然发生强烈爆炸,惨案发生。卢为此将装配电箱的房东、房客以及管理处诉至法庭,要求赔偿65万余元。
后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房东庄先生,五六年前将房子租给了廖某使用,后廖将该房中的一部分转租给了李某。之后,李在此屋内搞招牌制作,在未经消防审核的情况下,将一层楼梯间的消防通道变成了其加工作坊,且重走电源线,存放了大量易燃易爆之物。去年12月27日,一楼楼梯间发生火灾,导致居住楼上的逃生的卢之母、外孙以及家教身亡。罗湖消防大队作出认定,火灾事故由李的直接过错所导致。
此后,房客李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判刑三年。法院审理后认为,除了李对火灾负有主要责任外,物业公司对火灾地点负有管理职责,消防通道被占用,其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另外转租房子给李的廖明知在楼梯间开招牌店有安全隐患,仍租给李亦有过错。房东庄某对房屋也有管理责任,在获房租同时,也有责任确保该房屋安全。鉴于此,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比例,法院酌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李、廖分别对卢某承担15%、50%以及2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房东庄某夫妇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卢共获赔53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