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9日,记者在市委组织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沈阳实际,市委组织部出台并下发了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体系。 首先要科学落实组织设置。一是在同一个区县(市)区域范围内,由各区县(市)委以流出地为单位,为流入党员分别成立党支部。二是在各类专业市场有固定摊位,或虽流动经营但有一定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党员,可由工商局、商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建立党支部。三是在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党员,所在企业有党支部的,编入企业党支部,没有党支部的,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由若干企业组建联合党支部。四是以流动党员居住地、生活地为单位,组建楼宇党支部、小区党支部。五是挂靠在人才中心的党员,由人才中心成立党支部。六是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可就近参加所属社区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其次要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发放或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把辖区内的流动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各村、社区要设立流动党员联络点,建立流出党员基本情况台账,并与流出党员和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和沟通;再次是构建流动党员管理的信息网络。各级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输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和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奖惩、流出(入)地变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关于“探索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实施意见》提出,一要加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外出地点或就业单位相对固定的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开会、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流动党员凡是按规定递交组织关系的,流入地区党组织应及时接收;二要完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办法。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党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基层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每年对《流动党员活动证》进行一次审核;三要丰富流动党员活动载体。
在流出党员中,重点实施“流动党员反哺工程”活动,要利用流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流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流通市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流入党员中,重点实施“流动党员标兵工程”活动,要引导流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市委组织部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注重探索创新,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