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着力点,那就是进一步遏制用地扩张、加大耕地保护。
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从中不难看出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着力点,那就是进一步遏制用地扩张、加大耕地保护。
抬高门槛 遏制地方用地冲动
根据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权威人士认为,提高征收标准将带动征地成本增加,有效切断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从而直接遏制各地盲目扩张建设用地冲动,进而扭转一些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经济发展模式。
1998年我国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增设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一新的费种。当时的目的就是要用经济手段来遏制地方增量扩张用地,同时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补充耕地。但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在实践中很难抑制各地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冲动,一些地方扩张用地的冲动仍很强烈。
《通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只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也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统计显示,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三分之一,全国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一年流失近550亿元。国土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认为,除了投资拉动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地区之间恶性竞争,采取各种手段竞相压低地价招商引资。新规定遏制一些地方借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即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调整收益分配 调动地方保护农田积极性
根据通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参照这一政策思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等开支。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从过去的按项目分配到现在的按转移支付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转变更加趋向科学和合理。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新的资金使用政策不仅彻底改变了由中央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体管理的方式,还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强化征管 严肃追究违法批地责任
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出现,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纳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国库。此外,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此举意味着今后,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会难上加难。据悉,相关部门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以及擅自减免、缓缴、解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另悉,今后财政部还将会同国土资源部适时调整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来源:领导决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