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孙峰首席记者王勇)供热单位以欠缴采暖费为由拒绝进行分户改造,用户无奈将原住户欠下的2年采暖费补缴后,将供热单位起诉至法院。日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供热单位退费。
11月9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用户张先生及大连某供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 张先生诉称,1996年7月,其所在单位将中山区七一街2套住房分配给他居住,2004年7月,负责该地区供暖的大连某供暖有限公司向其发出催缴1994、1995年度采暖费的通知,逾期不缴纳将不予采暖分户。
因为欠费的2年并未在该处居住,张先生与供热单位就此事多次进行交涉,但均没有结果。2004年11月5日,无奈的他补缴1994、1995年两年采暖费共计2752.98元。
张先生称,之后,他找到这两年居住该处的原住户,但对方却拒绝给付其垫款。为此,他将大连某供暖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代缴的采暖费。
庭审过程中,大连某供暖有限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大连市供暖管理条例,用户欠费不交清费用的,供暖单位可不予进行分户改造。作为住户,入住前应到相关单位查清欠费情况,现在张先生已经认可该房屋欠费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这部分欠缴的采暖费应由原住户支付,张先生要求返还本不应由其缴纳采暖费的要求合理。因此,日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供暖有限公司返还张先生代付的采暖费2752.98元。
新闻链接
11月8日,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下发通知称,如供热单位以欠缴采暖费为由拒绝为用户进行分户改造,将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责任。通知称,凡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应由供热单位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得向用户追缴欠费,不得拒收当年采暖费,不得拒绝分户改造。存在此类问题的,必须立即对尚未分户改造用户进行分户施工,确保正常供热。同时,供热单位对确属居民个人欠费的也要先进行分户改造,待欠费交清后给予开栓供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