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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一些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案所适用的法律解释不甚了解,产生一个疑问:同样遭遇交通事故,京城人和他乡人、城里人和农村人获得的赔偿并不一样,是不是“同命不同价”?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了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车祸受害者都是农业户口,都在京城发生车祸。法院按什么标准来判决赔偿金呢?
案例1:
死者虽是四川农业户口
却获得北京城镇居民赔偿金
某石油公司一货车与液化气供应站的一卡车追尾,卡车上安全帽摔落飞出,撞击到另一汽车的乘车人杨某身上,造成杨某死亡。2006年1月,杨某之妻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某石油公司、液化气供应站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石油公司货车的交通违章行为与液化气供应站卡车的部分过错,造成杨某死亡,二者之间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杨某生前系农业户口,应按农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故判决:某石油公司、液化气供应站连带赔偿杨某妻子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杨某妻子对一审判决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杨某生前从2001年至去世前都在京工作,其家人均靠杨某在京工作的收入维持生活,故应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提交了杨某的北京市暂住证、在京工作单位证明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生前虽为四川农业户口,但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北京市暂住证为证,且有其所在北京单位的工作证明,还有事发时与其同车的同事在交通队的笔录互相印证,证明杨某死亡前数年至事发时一直在北京工作,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法院简单以户籍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不妥。据此终审判决某石油公司、液化气供应站连带赔偿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案例2:
更改身份成了非农业户口
法院仍按农村居民计算赔偿金
李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路口时,某学校职工韩某驾车也行至此处,将李某撞伤。经医院救治及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一级。李某起诉要求该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8万余元。交通事故认定:该校驾车的韩某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起诉时李某身份为农民、农业户口;在第二次开庭时身份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故意规避法律,采取更改身份的方式以图获得更多赔偿。同时,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城镇工作、生活。法院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仍按其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农民身份计算,最终判决肇事人韩某所在学校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
赔偿标准主要是地域和身份认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问题,赔偿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基于上述规定,法院一般掌握如下:
首先地域标准,一般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次身份标准,关键在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主要从受害人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工作来考查。如果受害人的户籍是非农业人口,而其本人经常在城镇工作,或如果受害人是农业户口,但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城市,按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的相关收入数据进行处理。
如果受害人是农业户口,经常居住地是在农村,则按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农民的相关收入数据进行处理。
如果无法查明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则根据户籍身份赔偿,即户籍是非农业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户籍是农业户口,按农民标准处理。
赔偿数额
尽量弥补受害人损失
我国目前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城市和乡村的实际购买力大不相同;不同省份、不同地域收入差异也很大,判决赔偿的数额肯定有差别。
从案例1看,法院最终按照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判决赔偿数额,是基于杨某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其收入状况应类同于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收入状况,而非其户籍所在地四川农村的收入水平。
从案例2看,李某的户籍是农业人口,其经常居住地也非城市,因此,李某企图以户籍身份的变化,来改变对其赔偿标准是不能奏效的。
民事赔偿责任是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亦通常所说“损失填平”原则。因此,法院裁判的赔偿数额应尽量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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