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之一。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在我国,审判权、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工作的功能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一定社会矛盾的反映。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处理案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对促进与维护社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在司法活动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坚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所谓客观公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搞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检察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收集证据、办理案件,维护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只有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各方的利益,才能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着力化解矛盾、增进和谐。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措施。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对轻微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教育矫治”。比如,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较轻、没有前科的情况,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让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社区代表之间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并采用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到社区服务、给予被害人生活帮助等灵活的解决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受害人和社会的谅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法官处理案件,既应严格忠于法律、依法办案,又应尽力减少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完善补偿制度、救济被害人。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刑事被害人由于案件未破或由于犯罪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无法得到赔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必要逐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国家补偿,让刑事受害人得到救助,既是维护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刑事被害人消除怨气,自觉促进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