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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1993年就要求停止乱收抵押金,而郑州公交IC卡却共收取了2000多万元押金
记者郑松波李敬欣实习生李丽文首席记者闫化庄图
市民意见:这30元钱收得不合理
“这费用本身就不该收,郑州市却收了5年还不停止。”11月28日,丢失了公交IC卡的郑州市民李先生拿着国家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找到记者气愤地反映,“我去补卡,还要再交30元,这不是乱收费是什么?”
张先生也投诉说:“公交IC卡咋看都不值30元。补卡时需要再交30元押金,那以前交的岂不是成了公交公司的钱了?丢一张30元,100张就是3000元,1000张就是3万,这么多年了,公交公司靠这恐怕也能收入好多钱啊!”
张先生表示:“几千万的押金存在银行里,一年的利息恐怕不少,这些利息都干什么用了,应该给交押金的人有个交代,最好每年能够公示一下。毕竟钱不是你公交公司的,而是消费者的。”
公交IC卡收取押金究竟是不是乱收费,记者展开了调查。
记者调查:IC卡价值不过几块钱
郑州公交自2001年8月1日正式实行公交IC卡乘车,目前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IC卡有四种,其中,A、B、C卡在购卡时每卡均需交押金30元。
据了解,郑州市公交IC卡的发卡量已突破112万张,刨去约18万张不收取押金的老年免费乘车卡,还有约94万张。每张卡收取30元的押金,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可收到2820余万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这笔资金每年的利息就有27万余元。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规定,以下6种情况可以不退还市民押金:一是卡片折弯受损明显,油、水等污渍严重的;二是私自去掉卡盒的;三是卡片外观磨损严重,卡片流水号芯片缺失的;四是图案模糊不清的;五是在卡片上打眼、挖孔、剪角造成卡片破损的;六是退卡时没有提供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与卡片不符的。
对此许多市民也颇有微词。市民金先生认为,IC卡的外壳和本身不过是塑料,外壳也很容易开裂,天长日久难免出现破损,到时押金退不退还不是公交公司说了算?这些规定有霸王合同之嫌。市民陈先生认为:IC卡收取押金实际上是简单事情复杂化,既然IC卡是有成本的,那么在办理IC卡的时候,市民按照市场价格出钱买卡,这样市民没有意见,公交公司也能有利可图,破损了,丢失了,市民可再行购买。之所以采用现在比较复杂的做法,恐怕公交公司是另有所图。
公交IC卡到底价值几何呢?记者咨询了北京、天津等地的多家制卡公司,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的IC卡(公交一卡通)按容量大小其报价在2元至9元,而且制作量越大越便宜。
公交公司:所收押金经过物价批准
郑州市目前共办理了多少张公交IC卡,通过这种渠道获取了多少资金,这笔资金又做何用途呢?
11月3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主管IC卡业务的宋主任。据宋主任介绍:收取30元的押金是经过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之所以收取,只是一种对公交公司物权的保障,因为市民使用IC卡是免费的,不使用的时候,押金会全额退还。“有市民反映,IC卡本身价值不过几块钱,收取30元的押金是不是太多了?”
“物品本身的价格只是一个参考,押金不一定要和物品的价格完全吻合,这在平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啊。”
“郑州市每年丢失IC卡的用户大概有多少?”
“肯定有丢的,不过这方面我们没有详细地统计过。”“根据公交公司的统计数字,IC卡的押金有2000多万,这笔资金是如何使用的?”
“那我就不清楚了,你得去问财务上。”
12月1日下午5时许,记者两次打公交总公司副总经理田金雨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2000多万资金到底用到哪儿了?记者采访受阻,不可得知。
郑州市物价局:主管领导没联系上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郑州市物价局采访此事。
按照惯例,记者先来到该局二楼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综合法规处:“我有三个问题想问,第一,物价局批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公交IC卡押金30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0元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根据1993年10月9日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你们是否涉嫌越权审批?”
综合法规处的一位女士打了个电话,然后说基金处处长不在,并表示“局长也不在,去开会了”。
记者只好拨通该局局长陈军安的手机。陈局长带有歉意地表示,在开会,要开一天,建议记者采访主管这项工作的王副局长。记者再次请综合法规处工作人员与王副局长联系。“他下乡驻村了,估计不会在。”接待记者的女士又打电话,然后告诉记者,“果然不在。”
该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说会和记者联系。截至发稿时,记者没有接到物价局方面的电话。
省财政厅:押金批准与收取都违规
郑州市物价局批准收取IC卡押金是否超越权限,IC卡押金到底应不应该收取?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认为:是否超越权限姑且不论,首先收取IC卡押金本身是违规的。1993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因此,公交IC卡押金本身就不应该收,公交公司收了违规,物价局批准公交公司收取更是违规。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即使物价局可以批准收取,那么公交IC卡押金只能归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其成本。公交IC卡的市场价要远远低于30元,物价部门是如何核定30元的成本,应该有一个说法。此外,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的押金有数千万之巨,而且是不上缴财政的,所以这里就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这位负责人赞同市民可按照市场价买卡的说法,并且补充说:这样做,也需要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公交公司通过销售公交IC卡所获取的资金,属于公交公司自己的资金,需要依法纳税。
律师观点:涉嫌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公共交通向乘客收取押金,变相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广大乘客的资金,这严重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李涛律师分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押金也是一种担保。根据公交IC卡的推行方式,这种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义务的风险。因为,乘客履行付款义务在先,公交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在后。从本质上讲,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上有余额,乘客就不是债务人而应该是债权人,公交公司才是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再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从公交公司的退卡规定来看,公交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当属于对“公交IC卡”本身(成本价值)的担保。这种担保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该担保又不符合交易习惯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持卡人的公交IC卡是其据以乘车的唯一凭证,根据交易习惯,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持有的凭证,应当作为提供相应服务一方的成本投入。另一方面,假如担保能够成立,押金也只能以该IC卡所具有的成本价值为限。考虑到多数公交IC卡的使用者已经交过了30元的押金,在IC卡丢失、损坏等情况下是否要全部扣掉这30元押金呢?李涛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交押金是乘客对IC卡谨慎保管的一种保证(理论上讲其数额可自由约定),但假如乘客由于不慎发生将卡丢失、损坏等情形,那么损害赔偿计算也只能以卡本身的工本费为标准,剩余部分押金仍应归乘客所有,不得随意扣除。这是由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否则,该条款可归入霸王条款之列,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其撤销。
郑州市公交IC卡售卡充值凭证上注明收取押金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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