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砝宣记者郭龙)但女士与某银行双流县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从银行借款17万元,月供1396.27元。5年后,但女士因为经济状况好转,她请求提前还贷,银行当天从她账户上划走了127164.29元。 但女士认为,银行多收了14775.13元,遂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日前,双流县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0年4月12日,但女士向某银行双流县支行借款17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15年,每月偿还本息1396.27元。2001年12月21日和2002年12月,但女士和银行两次对账,银行两次给但女士出具了对账单。对账单显示,但女士的月供款中,本金为944.44元,利息为451.83元。
2005年10月13日,但女士因经济状况好转,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银行同意后,当天从但女士的账户上划走127164.29元。但女士认为,根据对账单显示,每月支付本金944.44元,她实际已经支付了本金57610.84元,于是要求银行返还多划扣的14775.13元。
双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银行出错,所以这两份对账单不能作为还贷计算方式的依据。法院查明,但女士一共支付给银行本金17万元和利息41111.04元,是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对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计算方式的,银行并没有多划走但女士的本金,故驳回但女士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