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贵州省兴仁县县长文建刚一家6口被害案已于日前告破。据《新安晚报》报道,犯罪嫌疑人曹辉1983年曾因流氓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获减刑,于2000年被刑满释放。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 按道理,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然而我们不难计算出,“县长灭门案”元凶曹辉在高墙内仅仅度过了17个春秋。原来,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而在司法实践中,曾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又重新走向犯罪道路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前不久,太原农妇樊梅因不堪受虐,对第二任丈夫痛下杀手而被带上法庭。其实,这种情景樊梅不是第一次面对。1983年8月,也是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梅因故意杀害第一任丈夫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后由于“表现好”,在1996年7月被假释。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樊梅第二任丈夫也曾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样也被减刑至13年,于1996年出狱。
无期徒刑应该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如果“无期徒刑”只相当于“十多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惩罚力度显然达不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据警方介绍,“县长灭门案”的元凶曹辉表现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凶残成性、报复社会的心理因素,这说明“无期徒刑”的经历并没有使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倒让他愈发疯狂。这也说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其矫正、教育罪犯的作用必然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对于无期徒刑减刑的程序,应该以“不减刑为原则,以减刑为例外”,就减刑幅度来说,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最好不要少于20年,这样才能体现无期徒刑的立法本意。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