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擦玻璃的工人不慎从11楼坠落死亡。后其子将房主韩某夫妇告到了法院,索赔24万元。12月6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韩某夫妇与工人间是承揽关系,但由于其未能承担安全保证责任,所以也应对张丽的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今年8月29日,家住和平区抚顺路的韩某夫妇二人来到和平区西塔街的劳务市场,找到张丽(化名)等三人来家打扫卫生,并约定支付每人30元工钱。张丽等人来到韩某家后,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张丽负责擦玻璃。因为家住11楼,韩某夫妇怕张丽出事儿,就不断提醒她注意安全。十多分钟后,韩某家楼下突然传来“噗”的一声,原来张丽擦玻璃时掉到了四楼缓步台上。后经抢救无效,失血过多死亡。
今年9月4日,张丽之子金某将韩某夫妇告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11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韩某夫妇认为,在张丽等三人工作过程中,他们并未发出具体的工作指令,而是将整个清洁任务整体交付给张丽等三人,因此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被告方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如果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承揽关系,定作人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三人劳动过程中,韩某夫妇没有干涉他们的工作程序,双方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法院确定韩某夫妇与张丽等三人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另外,虽然韩某夫妇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未能承担安全保证责任,因此也应对张丽做出相应赔偿。最后,法院判韩某夫妇赔偿原告金某1.8万元。(潘霁、王艳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