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15岁少女王雪花摔下屋顶受伤,进医院做手术时,被植入不合格的医疗产品,她被迫连续做了几次手术,瘫痪不起。王雪花将当事某研究所和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这起长达10余年的“王雪花”案在省高院有了最终结果。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即二被告赔偿王雪花12万余元。
回放
三次手术少女瘫痪
1995年10月22日,西昌15岁的初中女生王雪花不慎从屋顶坠下,被紧急送往当地某医院治疗。手术中,医生将一根由某创伤骨科研究所(以下简称骨研所)生产的L1椎体钉植入王雪花的腰里。
出院后,王雪花腰部剧痛加重。她来到当地医院拍X光检查时,家人意外得知,植入王雪花体内的椎体钉下部弯曲断裂。王雪花被迫进行了又一次手术。这次手术过后,王雪花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此后,王雪花大小便失禁,双腿瘫痪,卧床不起。
乖巧的女儿瘫痪在床,王雪花的妈妈张国琼悲痛万分,四处求助。王雪花再次入院,医院对王雪花进行了断裂椎体钉取出手术。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对断裂椎体钉进行了检验,认定椎体钉为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面对这一结果,张国琼一纸诉状将骨研所和当时住院进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80万。经过一审、终审,四川省高院判决,由两被告赔偿王雪花各项损失12万余元。
结果
高院维持原判原告将申诉
终审宣判后,王雪花的母亲仍然不服,四处求助,最终,省高院对此案开庭再审。
审理后,法院认为,经权威部门鉴定,王雪花体内的椎体钉断裂,与她的瘫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王雪花手术之前,她已瘫痪。但由于骨研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椎体钉,而医院又违反规定购买了这一医疗器材,并植进王雪花体内,加大了对王雪花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对王雪花伤后的康复有一定影响。所以,省高院再审维持了原判,二被告赔偿王雪花12万余元。
宣判后,王雪花的母亲张国琼表示,她还是不服,将继续申诉。
本报记者 杜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