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昨日,52岁的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利华被认定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一审获刑20年。
经查,1992年1月至2000年3月,刘利华被任命为北京市全兴咨询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市全兴经济发展公司)经理,2000年3月被免职后仍掌控该公司实权。 2000年2月至12月间,刘利华从全兴领出10万元的支票,将其中8万元用于为干女儿叶某的姐姐支付医疗费。刘利华在法庭上称,叶某原是龙泉宾馆的服务员。2002年2月至3月间,刘利华又取走全兴三张支票,共15万元,为其子刘某支付医药费。
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间,刘利华先后使用全兴公款101万余元购买了一处房产。刘利华表示,他认为全兴经济公司是他经营起来的,拿些回报不为过。2002年2月,他从全兴挪出100万元用于注册个人持股的文华伟业公司。同年7月,又从龙泉宾馆挪用了900万元。
刘利华在供述中承认,2004年12月,为掩盖其用公款为自己购房、支付医药费及其他问题,他指使他人将全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撕下。根据上述情况,法院一审判其获刑20年。 |